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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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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1.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2.原初状态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2)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论证他的正义原则的实现,但这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一个程序正义的设定。一旦拨开无知之幕,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依然发挥作用,人们依然受着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等完备性学说的支配,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反驳了外界对他乌托邦主义的批评。1.重叠共识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打开无知之幕后可以看到,在现实的当代社会中存在这个中综合性的、完备性的形而上学理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些现实的情况说明人们不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达到思想的一致,更别说完全拥护某一主张。因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使民众达成共识。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式的道德效忠。这样一种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成一个道德共识。在此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观点,社会的统一稳定建立在该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的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稳定才有可能实现。(1)重叠共识产生的背景。重叠共识的理念产生于某种政治文化内部。在罗尔斯看来,它产生的背景是现代立宪民主制度。他认为立宪民主社会是封闭的,我们生活在内部必然要受其约束。在这种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人们必然会受影响,要达到思想共识,就要使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2)重叠共识如何起作用。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的道德效忠,这样一个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成一个道德共识。在此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点。社会的统一稳定建立在该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3)重叠共识的结果。重叠共识的理想展现了这样一种制度秩序:各群体都承认它是公正的并愿意支持这样的安排,甚至不惜改变自己的利益和相对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并不是妥协所产生的偶然暂时的产物,而是建立在各方实质性道德共识之上的经久不衰的结构。它获得了支持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人的道德效忠,这样才能支撑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4.公共理性的理念罗尔斯认为,在充满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现代立宪民主制社会中,达成重叠共识的基础在于公共理性的存在,在民主的宪政社会中,虽然政治权利是强制性的,但是导入公共理性是必须的和合理的,这是因为政治权利也是公众的权利,即自由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集体的权力,如果每一个公民在政治权利中都有平等的份额,至少当宪政实质和基本结构问题处于危急关头的时候,全体公民对其使用能够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性而公共的加以认可,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加以满足的政治合法性原则。(1)公共理性的实质。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公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3)公共理性建立在人类最深层次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基础上。公共理性的主题是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比如宪法中关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基本正义要务中关于经济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问题。公共理性的内容必须表现为满足互惠准则的一系列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的公共推理。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表现为公共的: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 (1)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公共理性的观念并不适用于所有问题的政治讨论,只适用于讨论那些所谓公共政治论坛的问题,这一论坛可以分为三部分:法官在决策时的阐述,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阐述,特别是行政首脑和立法者;公职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阐述,特别是在其公开演讲政党政纲以及政治声明中的阐述。(2)公共理性的实现。只要法官、立法者、行政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公职候选人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的观念而行动,并按照他们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并向其他公民解释自己支持根本政治立场的理由,公共理性的理想就可能实现。公共理性的理想也可以通过非政府官员的公民实现,公民要理想的假定自己就是立法者,并且自问在满足互惠准则理由的支持下,何种法规他们会认为其颁行最为合理。无论是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还是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都是罗尔斯来论证其正义理论的合理性的,为其正义原则实现服务的。注释:(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3)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3、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4、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5、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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