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政债监管发展历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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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市政债监管发展历史的启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深入以及近期经济刺激计划的推出,现有分税制下财政体系的弊端H益突出,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强烈。但囿于当前《预算法》的约束,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然而,rti于融资程序的不规范性,目前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日渐暴露,多次被中央及相关监管机构警示。在此背景下,在我国推出市政债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但在我国日前的金融环境下,推出市政债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对市政债比较发达的国家监管经验进行借鉴,可以为我国市政债局而的打开提供新的思路。一、美国市政债基本概念美国市政债券由州、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

2、构和特别行政区发行,大致可以分为一般责任债券(genenilobligationbonds)和收益债券(revenuebonds)两类。一般责任债券是以发行机构的全部声誉和信用为担保,并以政府财政税收为支持的债券。而收益债券则与特定的项目或是特定的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于特定项目的收入。大部分收益债券是用来为政府所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以及学校和医院的建设筹集资金。市政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公募和私募。公募又分为竞标销售和协议销售,并以协议发行方式为主。私募发行所占比重很小,2009年私募方式发行23.3亿美元,仅占全年市政债

3、总发行量的0.57%0市政债券的投资者主耍为个人投资者、货币市场基金、共同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封闭式基金以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主要以家庭为主,机构投资者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二、美国市政债发展历史美国市政债券产生于19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城市大规模建设需要大塑资金,但由于美国联邦预算和地方预算是各口独立编制,地方政府不得不口行设法融资,发债积极性也因此较高。1817年纽约州首次采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办法开凿伊利运河。随后,各州相继仿效纽约州的做法,市政债变成一种常规的融资手段。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市政债规模仍I口相

4、对较小,1975年市场存量只有250到490亿美元,相关监管也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当时市政债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承销商和律师,购买者主要是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银行和保险公司,市政债相关信息披露很少。然而最近几十年市政债规模急剧增长,现有市场存量己达2.8万亿美元。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该年市政债共计发行4096亿美元。尽管市政债常被看做持有到期类投资品种,但市场交易量仍旧很大。2008年,二级市场交易达1100万笔,总交易量达5.5万亿美元。到目前为止,市政债发行主体已达5万家。与此同时,市场投资者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已占绝

5、大多数。从1996年到2009年三季度,个人投资者直接持有或通过共同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间接持有额度一直占市场存量的72%左右。市政债虽然被誉为较为安全的投资品,但仍有违约的可能。1999年以来,在发行的3.4万亿市政债屮有240亿美元发生违约。单就2008年,就有140只市政债违约,金额达80亿美元。三、美国市政债相关监管尽管当前美国市政债规模巨大,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但缺乏与其他资本市场类似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在美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市政债投资者没有被公平对待。美国国会豁免了市政债在《证券法》中的相关发行注册要求和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证券交易

6、法》中定期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没有权利强制市政债发行人按照公认政府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或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只有当市政债发行人披露错误信息或忽略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决策时,SEC才可以依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对英进行处罚。尽管如此,SEC还是努力通过对经纪簡和交易商不断施加彤响来逐步提高市政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美国国会制定了一个对市政债中介机构进行有限监管的法案。该法案提出的措施包括对市政债经纪商和交易商进行强制性注册,以及设立一个自律组织——市政债规则制定委员会

7、(MSRB)o《证券交易法》中15B(a)(1)条款规定,未按照本款进行注册的交易商进行任何市政债交易行为均属违法。MSRB是依据15B(a)(1)条款设立,接受SEC的监督,但实际上承担了市政债券规则制定的主要责任,旨在防止欺诈、操纵性行为,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尽管《证券交易法》屮的15B(d)(1)条款(又称Tower修正案)也对联邦政有关市政债监管行为进行了约束。该条款规定SEC和MSRB无权通过规则或条例要求市政债发行人在债券出售前向SEC或MSRB提交任何有关债券发行出售的文件。1989年,为了解决市政债

8、发行吋一级市场信息披露效率低下的问题,SEC在《证券交易法》中制定了15c2・12条款,要求市政债发行必须选定一个承销商,并要求参与规模100万美元以上市政债发行的承销商应在发行前获取并审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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