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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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二、物的概念和种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1、有体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

2、权客体。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如汽车尾气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

3、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2、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书、粮食;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区分的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如

4、工具等,洗衣机,冰箱区分的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之后,又原封不动的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35、主物与从物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于与主物一致7、原物与孳息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

5、特点:1、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2、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3、绝对性(二)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已不动产为客体,但

6、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示的效力(1)物权移转效力(2)物权推定效力1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7、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公信效力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二)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物权的取得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物权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

8、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当时不需登记,但再次处置时需要登记)三、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含义(二)物权行为的特点1、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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