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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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第二节物权的变动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用益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六节占有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以及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分类和基本原则;熟悉物权变动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教学目的与要求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支配性——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2.排他性——“一物一权主义”3.对世性——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4.绝对性——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唯一要件。二、物权种类

2、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及权利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属于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4.主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

3、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5.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创设的物权,如抵押权。法定物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6.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须经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才能生效的物权。非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7.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有期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无期物权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三、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概念狭义物权法是指形

4、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民法典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或专门的物权法典。广义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何谓“支配”?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 和物权法发展趋势《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

5、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1)物权神圣不可侵犯;(2)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2、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

6、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例如:《担保法解释》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物权法定原则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3、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1)所有权、所有权(×)(2)所有权、他物权(○)(3)抵押权、抵押权(○)(4)抵押权、质押权(

7、○)(5)质押权、质押权(×)(6)抵押权、用益物权(○)4、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讨论: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并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①丙取得房产所有权;②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4、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理论基础:物权是对世权,具有

8、排他性,其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与利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指当事人按照法定方式对物权的存在或其变动进行公示,即便公示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一致,对于信赖物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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