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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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三章案例: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2003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2003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8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8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

2、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1)王某去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

3、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2、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

4、哪个人?理由是什么?A.甲B.乙C.丙D.丁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架构以及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原因;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分类和基本原则;熟悉物权变动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教学重点: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教学难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变动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

5、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利;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

6、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但是,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

7、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以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这种优先效力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2)先成立的物权

8、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其主要情形有:(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当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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