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国立中正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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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資料庫之重要性-從新物權法談起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榮隆教授地點:嘉義中正大學時間:2011.06.02壹、楔子琴詩:「若言琴上有琴聲,放在匣中何不鳴?若言聲在指尖上,何不於君指上聽?」-宋˙蘇軾序言:悠揚之音樂,不會純來自空氣之振動。茍非指之撥動、弦之律動、琴之振動、氣之傳動、耳之感動等人物互動、物物互動、天(自然)人互動、人我互動,豈能邀人入勝,感人肺腑。完善之法律制度,又何當非如斯!茍非法律與學說、實務互動,法律與本國習慣、外國法制互動,法律與經濟、社會、政治互動,法律與科學、哲學、文學互動,法律與人心、人性、人權互動,難臻完善。本次物

2、權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即為綜合各種互動之成果,故稱之為「互動而成之新物權法」。2*互動而成之新物權法與司法實務互動與學說互動與特別法互動與習慣互動與外國法互動與現行法互動與當事人約定之互動重視利益之互動與語文之互動*月旦法學168期(2009.5)3貳、民法物權編修正大要一、舊法:1927.11.30公布1930.5.5施行§§757~966(210條)二、1988年法務部啟動物權編修法三、1955.1.16修正公佈§942四、1999兩度送修正草案至立法院,惜均未完成審議五、2003法務部重新啟動物權編之修法六、2007.3.28公布擔保物權之修正2007.9.28修正施

3、行七、2009.1.23公布通則及所有權之修正2009.7.23修正施行八、2010.2.3公布用益物權及占有修正2010.8.3修正施行*追求完美,近乎苛求*修法工作(研修),永無止盡4二、民法物權編之法典體系(一)舊法之法典體系第一章通則1.物權之種類§7572.物權之變動§§758~764第二章所有權第一節通則§§765~773第二節不動產所有權§§774~800第三節動產所有權§§801~816第四節共有§§817~8315(二)新法之法典體系第三章地上權§§832~841第一節普通地上權§§832~841第二節區分地上權§§841-1~841-5第四章永佃權§§8

4、42~850刪除永佃權章第四章之一農育權§§850-1~850-9第五章地役權§§851~859不動產役權6第六章抵押權§§860~883第一節普通抵押權§§860~880第二節最高限額抵押權§§881-1~881-17第三節其他抵押權§882、883第七章質權第一節權利質權§§884~899第二節動產質權§§900~910第八章典權§§911~927第九章留置權§§928~939第十章占有§§940~9667(二)邏輯思維體系物權法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地上權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共有區分所有權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普通抵押權特殊抵押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混合

5、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定限物權完全物權占有物權通則分則普通地役權特殊地役權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準共有8参、物權之種類一、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1.自由主義(放任原則)2.限定主義(法定原則)-物權種類閉鎖原則二、意義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之,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此不同於債權之種類與內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任意約定,茍不違背強行規定或善良風俗,均屬有效。9三、依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757)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種類法定物權內容法定(28穗上283)職權命令不得創設(30上2040)習慣法不得創設法理不得創設契約不得創設10四、立法理由1

6、.確保物權之特性,建立物權體系。2.整理舊物權,防止封建物權復活。3.貫徹公示原則,俾使確保交易之安全、迅速。4.達成物盡其用之經濟效力。5.吾國各地習慣不一。※§757立法說明謂: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八條理由謂物權,有極強之效力,得對抗一般之人,若許其以契約或依習慣創設之,有害公益實甚,故不許創設。又民法為普通私法,故其他特別物權,如漁業權、著作權、專用權等,及附隨其他物權之債權,應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修正理由謂: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性,物權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要11五、違反之效力(§71)1.原則︰無效。2.例外︰

7、法律另有規定。ex典權期限逾30年者(912)六、弊病1.未能預測未來物權2.現行物權與社會脫節3.習慣上良善物權未入法4.社會生活產生新物權卻無法加以規範5.過於僵化致妨害社會發展12七、解決之道1.物權法定原則否定說2.物權法定原則緩和說 (1)習慣法創設說→新法採之(2)命令創設說 (3)內容創設說13新法條文舊法條文八十八年草案說明第七百五十七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第七百五十七條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性,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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