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正大学学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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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正大學學則奉教育部80.12.11.台(80)高字第67252號函准予備查奉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85504225號函准予備查奉教育部90.12.25.台(90)高二字第90185029號函准予備查奉教育部93.02.19.台高(二)字第0930012513號函准予備查93.06.14.第5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88241號函准予備查經94.01.03.第60次校務會議及94.06.06.第6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4.08.04台高(二)字第094010

2、3815號函同意備查95.01.02.第6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5.02.20台高(二)字第0950024065號函同意備查95.10.16.第6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5.12.21台高(二)字第0950182269號函同意備查97.01.14.第7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19,23,36條之修正奉教育部97.02.29.台高(二)字第0970030876號函同意備查98.1.12.第7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8、19、27、42、44條之修正奉教育部98.02.23.台高(二)字第0980028

3、195號函同意備查98.06.08.第8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8、40條之1之修正奉教育部98.07.07.台高(二)字第0980110888號函同意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本學則。第二條本大學處理學生之學籍、修業及相關事宜,悉依本學則規定辦理。第三條本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外國學生護照號碼、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

4、屬院、系(所)、學位學程、休學、復學、轉系(所、學位學程)、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錄)、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本大學新生入學時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其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學生應即更正。本大學學生(含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向教務處辦理。本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另訂之,並報部備查。本大學學生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第二章入學資格第四條凡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為本大學之學生:一、曾在公立或已

5、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大學公開招生獲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大學碩士班公開招生獲錄取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三、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大學博士班公開招生獲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本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同年度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碩士生不得再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另訂之。外國學生經申請核准,得入本大學選讀學分或修讀學位。外國學生入

6、學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四條之一本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四條之二本大學學生得具有「雙重學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之。一、限定不同領域,且經系所務會議同意。二、先取得另一學籍之休學同意函(證明文件),且經系所務會議同意。三、另一學籍之課程已全數修畢,僅剩撰寫學位論文(證明文件),且經系所務會議同意。第五條本大學各學系學士班遇有學生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

7、級不得招收轉學生。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以不超過教育部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為原則。轉學生資格規定如下: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三、專科畢業或專修科畢業者。四、專科同等學力。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本大學各學系學士班必要時,得另行招收取得學士學位及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並得酌減其修業年限。第三章繳費、註冊第六條本大學入學及轉學考試於每學年始業前公開舉行。考試之相關事宜,由本大學組織招生委員會訂

8、定招生簡章辦理之。第七條本大學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除應退學或已符合畢業資格者外,繳交各項費用即視同完成註冊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且未依規定請假或申請延緩繳費者,新生即予取消入學資格,舊生應予勒令退學。延誤繳費註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延誤日數在註冊截止日起一至五日者:加收延誤註冊費參佰元。二、延誤日數在註冊截止日起六至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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