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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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详细描述:(一)物权法定原则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质押权√(三)

2、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2.公示的效力:(1)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场。(详见第二节)(2)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3)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事后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

3、只能向甲追偿。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B.债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C.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D.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正确答案:B解析: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

4、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所有。A.甲B.乙C.丙D.丁正确答案:B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将该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

5、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正确答案:C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末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4.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

6、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个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正确答案:A解析:(1)选项A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乙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与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无关;(2)选项CD: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乙与丙银行之间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

7、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成立。5.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甲、乙对丙提起诉讼。2012年8月,人民法院判决丙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仍未办理。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2012年12月,丁将该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C.2012年9月,丁为该房屋所有权人D.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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