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企业职工考勤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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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企业职工考勤管理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考勤管理工作。2管理职能2.1人力资源部是厂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考勤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贯彻和考核,是职工考勤管理检查和监督机构。2.2其它各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贯彻和实施。3管理内容与要求3.1工作时间3.1.1全厂的作息时间,统一由厂部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违犯。3.1.2全厂职工都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中途溜号,不旷工怠工,工作时间不聊天,打盹睡觉,吵嘴打架和干私活。3.1.3凡上班正点时

2、间未到达工作岗位即为迟到,未到正点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单位即为早退。3.1.4生产现场或工作岗位,一律不准携带孩子进入。如违犯,各级领导(包括班组长)有权责令其退出生产现场(工作岗位),退出期间按事假处理。3.1.5运行班职工,在开饭时间轮流就餐,不得回家吃饭,不得影响安全运行。3.2请假和销假3.2.1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节育等原因,不能出勤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事后请假者,非特殊情况,按旷工论处。职工请假理由不足或生产工作不能离开时,领导有权不批或缩短其假期。3.2.2职工请假,工人三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一般干部十

3、天以内和工人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部门主任批准。超过上述时间经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科级干部请假,副职三天以内由正职批准,三天以上及正职本人请假由各主管厂领导批准。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请假,超过两个月的应延长见习期限。3.2.3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假条一式两联,一联留班(组)部门保存,另一联由本人自带,自带的一联假满随考勤上交人力资源部。3.2.4职工请假期未满,要求上班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口头销假,以便班长安排工作。3.3假期及其规定3.3.1病假(包括非因工负伤)3.3.1.1职工确需休病假者,必须持本厂医院、指定医院的病休建议,事

4、先按批假权限向班(组)长、主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病未愈尚需休息者,仍需继续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批准的病假,不论有无病休建议,一律不按病假处理,视其情况按旷工或事假酌处。3.3.1.2职工在外因急病、重病住院不能来厂请假,应及时用信件、电话告知所在单位领导,随后持乡(镇)及以上医院(市区必须是本厂页院或指定医院)的急症诊断病休证明,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属一般疾病,不以病假论处,证明一律无效。按事假对待。2.3.1.3凡休各种假离厂的职工,假满必须立即返厂,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假期内患者,一般不以病假论处,但确因严重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厂的须持有住院证明,并附有病历

5、单,厂医院可准予按病假补假,其它病假一律无效。3.3.1.4职工因病需到其它医院诊治时,须经厂医院同意,持指定医院的转院证明,方可到其它医院就医。3.3.1.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木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木厂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厂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木厂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3.1.6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

6、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3.1.7职工医疗期内,其病休工资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127个工日,注五天工作制)及以上者,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六个月以内发给病假工资。3.3.1.8职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重新安排的工作,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

7、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岀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3.1.9职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工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岀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3.3.1.10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3.3.2事假3.3.2.1职工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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