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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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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永和市頂溪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北縣頂國人字第0960004044號函訂頒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96年10月15日北勞資字第0960665208號函備查一、目的:為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臺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訂定本防治措施。二、本防治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
2、,謂下列情形之一者: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3、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適用前項第一款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三、適用對象:本防治措施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擾騷;及本校教職員工,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四、性騷擾防治措施:(一)受理申訴
4、之處理程序:1、前一點性擾騷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人事室提起,專線電話:29212058,傳真:29281430;其他發生於本校場域之性擾騷事件,受害人得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訴,專線電話:29212058,傳真:29281430。2、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3、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4、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5、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5)年、月、日。5、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款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6、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款所
6、定期限內補正者。(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本校調查單位審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縣政府。(二)本校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單位):1、調查單位成員由下列人員(處室主管)組成之:(1)校長(即召集人)。(2)人事室1人。(3)教務處1人。(4)學務處1人。(5)總務處1人。(6)輔導處1人。(7)具法律學識背景教師代表1人。2、前款調查單位人數,女性不得少於1/2,均為無
7、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指派合適人選繼任。3、調查單位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1/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三)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8、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之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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