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左营区新上国民小学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和惩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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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核定公布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核定公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修正一、目的: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暨「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法令,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

2、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3、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校教職員工,非因執行職務,遭受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一)前一點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教職員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人事室提出;技工、

4、工友、警衛、替代役、臨時人員等非編制人員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17各該用人單位提出。(一)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如附表一),必要時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其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請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言詞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如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聯絡電話、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教育程度、職業等。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5、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聯絡電話、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職業等,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表二)。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4、申訴日期。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校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1、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2、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3、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4、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5、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6

6、、提起申訴逾期。五、本校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一)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工遴聘兼任之,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會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1/2。(二)委員任期以學年度起迄,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三)校長因故不能召集時,得經本會全體委員1/2以上連署,由連署委員互推1人召集之。(四)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17(一)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7、席。六、迴避原則:(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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