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ID:33107359

大小:63.3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20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_第1页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_第2页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_第3页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_第4页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

2、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第七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

3、事争议。第八条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5(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

5、权利。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十八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第十九条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

7、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

8、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