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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下)第二十六条 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申清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六)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
2、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七)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 (八)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九)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十)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庭记录开庭活
3、动。开庭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开庭笔录上记明情况;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 开庭笔录最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4、(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裁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三十二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并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三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5、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
6、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天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八条 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表、合议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笔录、文书底稿、结案表等。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
7、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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