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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人事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2、第五条省、市、县、区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组织、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收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
3、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条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省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市、县、区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可以委托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对重大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第四
4、章仲裁参加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事业单位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当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四条作为当事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
5、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作为当事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以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应予
6、受理。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
7、出反请求。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三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