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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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布日期:2010-5-12 责任编辑:张艳魁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5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

3、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

4、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

5、过30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5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

6、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

7、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5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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