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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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11]305号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各担保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修订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八日7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分散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

2、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性担保的风险补偿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第四条7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贷款担保

3、、银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和企业债券担保等予以风险补偿。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三)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四)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须达到其实收资本2倍(含2倍)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第七条补偿标准:(一)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二)计算补偿金额,只对担保年费率低于(含)2.5%的融资担保业

4、务计入补偿计算范围,对担保年费率高于2.5%的7融资担保业务不计入补偿计算范围。(三)首次获得市级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其担保风险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8%予以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四)曾经获得市级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按下述办法计算其担保风险补偿标准:1、对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基数部分按0.5%的比例予以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基数部分系指不高于(含等于)上期水平的年日均担保责任额。上期年日均担保责任额低于历史上最高水平的

5、,按历史上最高水平计算。2、对为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年日均担保责任额高于基数(同口径)部分按0.8%的比例予以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五)对首保企业、融资担保创新项目的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在上述基础上,再分别按0.2%的比例予以增加担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7首保企业系指担保机构历史上第一次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企业。融资担保创新项目专指我市无担保抵押物的中小企业,仅以专利、商标、版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质押或仅凭信用而取得贷款融资的融资担保项目。首保企业的计算增加补偿,不适用于首次获得市级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六)担保机构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按其担

6、保责任比例计算。(七)担保机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按确认的担保责任计算。担保责任的确认应是法律裁决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二)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贷款性质的担保业务。第三章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第九条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第十条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第六条(二)规定的相关制度文本。(二)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

7、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7(三)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四)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第十一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需要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一)由担保机构登录市经信委网站或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注册并完成网上申报资料的填写。(二)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上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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