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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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讲义提纲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2、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08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一、第十条

3、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

4、00元。”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稅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纟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七、删除第四十八条。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3月

5、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基本政策(一)下列项目不属于征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稅: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4.托儿补助费;5•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稅)。《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6、的规定》(国税发[19941089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82号)(二)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1155号)(三)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7、,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四)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

8、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不含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红股的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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