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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试论-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之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试论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之完善郭圣彬【内容提要】自侦案件需要经过线索受理分流、初查、立案、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每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权力滥用和失控,现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完善自侦案件监督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应当从“以程序规制权力、以权利抵御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着手,全方位、多角度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保障自侦权的规范有序运行。【关键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某涉案单位向有关部门匿名反映某检察院“以反贪为名,到处收钱,他们随便编个理由,一
2、般说有举报信,就可以带任何人到他们单位进行审查,而且态度极其恶劣,稍有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就断定你为贪污,并进行恐吓、哄骗、限制人身自由等”。涉案方的说法固然不乏有夸大其词,甚至捏造歪曲事实的成分,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使从受理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到起诉、乃至对判决不公的抗诉的权力,办理案件环节中还是存在权力滥用和失控的可能。—、自侦案件办理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一,线索管理阶段。...由于线索的高度保密性,知晓案件线索的人员很少,在某种私心的作用下,可能拿案件线索作交易,瞒案不报或故意拖延调查分
3、流时间,泄漏风声或直接泄露被举报(控告)人,而且这种吃案瞒案的行为往往很难察觉。第二,初查阶段。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是从立案以后开始的,以致于对初查阶段的监督处于一个真空状态。一是以初查代侦查,为了追求立案质量,一些办案人员用逮捕、起诉的条件和标准作为尺度来把握,不破不立,用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基本已在初查阶段获取;二是在初查阶段,将法定的一些侦查措施无选择地前置,导致侦查措施的滥用,侵犯了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三,立案阶段。出于完成任务的功利目的,办案人员往往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导致
4、一些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勉强立案,甚至因为凑数而立案;反之,如果已完成当年的立案数,自侦部门可能对于一些情节相对轻微的案件网开一面,初查后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予以撤案,或是干脆把线索留存到来年初查或立案,甚至存在有案不立等徇私枉法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第四,审查逮捕阶段。自侦部门为了获取口供、突破案件不同程度存在“以捕代侦、滥用捕权”...现象,而当犯罪嫌疑人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愿供述以后,办案人员往往又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改变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自侦部门完全掌控逮捕与改变强制措施的程序,侦监、公诉部门几乎不进行
5、审查,也不会提出相反意见,给外界的感觉检察院关人放人都很随意,权力很大没有制约。第五,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取口供、突破案件,有时也出于人情世故,不愿得罪人的心态,办案人员倾向于和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默契。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其罪状,不在庭审中翻供、串供,并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侦查人员有否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办案部门一般都会尽可能对嫌疑人从轻处理。比如:把不是自首的案件认定为自首,舍去部分犯罪事实,加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帮助争取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不用开除公职)。[
6、1]二、现行职务犯罪监督机制的缺陷(自侦案件办理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应当说,上述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与自侦案件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密切的联系,现行监督机制不完善不仅体现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也体现在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第一,线索管理不力。当前,在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个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案件线索大都集中在少数干警手中,举报信的接收、拆启、登记等工作也往往由一人负责,且手续有待完备,自侦部门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别人也无从得知,缺乏必要的监督和
7、制约。第二,...监督程序不健全。内部监督部门对被监督事项往往缺乏知情途径和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程序,这就使一些监督制约流于形式,缺乏程序保障而难以落实。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但是,这种规定因缺乏必要的操作程序而难以有效实施。第三,横向监督双向性不足。内部横向监督应当具有一定的双向性,但在现行监督体制中,这种双向性制约不足,对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之间互不移送应当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
8、,后者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监督力度,但是前者对侦查监督、起诉部门的监督缺乏必要的制约力。第四,纵向监督互制不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主要通过工作报告和述职等方式进行,无论是对于检察院而言的定期向上级检察院的汇报工作,还是对检察长而言的定期向上级检察院的述职,其内容都是概括性的工作情况,上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具体操作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有效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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