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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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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就难以甚至无法查明案情的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新增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可行性还不够完善,导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偏低,本文就如何进行完善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更好服务司法实践,从而达到抑制违法侦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关键词: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一、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现状及不足(一)目前制度现状《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8《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
3、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第二款“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
4、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第二款“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二)制度存在的不足8从上面的列举的有关法律条文可知,虽然都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笼统,主要体现在:一是参加刑事诉讼的身份不明,二是被告人一方申请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没有规定,三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没有明确,四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规定,五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豁免也没有明确,六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没有健全等。以下,笔者结合学者已研究的观点,对如何完善我国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
5、一些意见建议。二、完善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8目前,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均有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以何种身份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出庭作证的权利,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是参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把侦查人员包括在证人范围内,侦查人员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1]但笔者认为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界定为公诉人的辅助人最为适宜。理由是: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本人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的是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实向法庭进
6、行作证,这已不是证人作证的范围。同时,控诉是以侦查为基础而进行的,控诉的开始和进行就已表明了控诉部门对于案件事实的态度,也就是说控诉人员已认为被告人已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制裁,而侦查人员作证的本质,就是为了帮助公诉人员应对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支持公诉人的控诉,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根据刑诉法规定,启动程序有三种,一是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通知,三是侦查人员要求出庭的。在刑诉法中,未明确赋予被告一方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诉规则中,增加了被告人及其辩护
7、人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权利。笔者认为,实践中,仍存在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说自己的有罪供述是遭侦查人员逼供而作的虚假陈述,这时,从立法精神出发,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查明事实,应赋予被告人一方申请法院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了防止被告人一方滥用该权利,只有公诉部门提供了讯问笔录、原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仍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前提下,在被告人一方向法庭提供提供侦查人员涉嫌违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明确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内容后,才能向法院提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侦查人员出庭
8、作证的范围。8鉴于我国侦查资源的不足,侦查人员承担着繁重的侦查任务,如果每个案件侦查人员都要出庭作证,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该是非常态,因此应该把握好侦查人员的作证范围。“目前国内学者普遍将作证范围分为实体性作证和程序性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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