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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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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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完善  【文章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界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尊重和保障人员的基调,并且在条文中规定了相应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则,但由于没有给出具体的出庭的条件、出庭的程序和步骤等等环节,实践当中可能面临着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情况,这些具体内容没有界定,就给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带来了现实的操作困境,因此笔者认为对该制度有可研究的价值。【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不断推进,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也不断曝光,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新刑诉法的出台,突破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瓶颈,侦查人员出庭

2、已经从偶然转化为必然,现行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频繁出现,但是真正能够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仍然不多。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6从应然角层面说,树立法院的绝对权威,强化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是任何一个试图走上法治道路的国家的必然趋势,要充分认识到侦查人员出庭不仅有利于监督警察依法办案,而且有利于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还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弭犯罪嫌疑人对普通证人的仇恨心理,分散和化解证人由于出庭作证给自己带来的风险,促进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提高。”1.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的存在于理论界、司法界和普通民众心中,而我国

3、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深刻的影响着这种观念,了解了英美法程序理念后,很多学者也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和体现。1.2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依据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基本要求控、辩双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因此程序应满足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质权,质权是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侦查人员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又不出庭作证,被告人只能空有质疑而无“询问”的环节。1.3有利于控制非法取证行为6浙江宁波的章国锡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虽然控方在庭审中宣读了被告人的有罪供

4、述、且附有相关的同步录像,还提交了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的书面说明,但这些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认定审前有罪供述这项证据应该不予采纳,最终排除了检方提交的部分证据,该案成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评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正好能借此机会说明和解释证据的获取和来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且接受辩护人的质疑和提问,能够更加有利于审查证据的三性,帮助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1.4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创立警察作证制度,必然使证据的质证更加全面、客观、提高质证的效果,从而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5、”对公诉人而言,多了一条途径提高控诉的证据的证明力;对辩护方而言,多了一次机会对控诉证据进行实质反驳和质询,以削弱控方证据,双方充分抗辩质证还原真相。1.5有利于完善警检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基本的控、辩、裁三方并不包括侦查人员,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侦诉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侦查机关“其成果以及追诉犯罪的目的最终要凭借检察机关实施成功的起诉来实现”。检察机关“其控诉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实效”。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2.1启动方式根据新刑诉法,检察院、法院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请、决定主体,辩方有申请排6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

6、是否排除、以何种方式排除,是否一定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最终需要法院决定。但新刑诉法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却并未赋予法院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力,当侦查人员接到出庭通知而不出庭的时候,法院无权像强制证人出庭一样强制侦查人员出庭,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定的强制机制,当警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决定或依检察院申请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仍不出庭的,应当对其给予适当的处罚。2.2范围依据现行的新刑诉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和实体法上的事实,1、定罪事实,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目击到的犯罪事实;2、量刑事

7、实,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节等;3、程序法事实,侦查人员在询问、审讯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诱惑侦查等违反程序的证据采集方式。2.3例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固然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但如果每个案件都要侦查人员出庭,则不得不面临巨大的诉讼成本,侦查机关可能会疲于应诉,弄不好反而拖延诉讼,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应该控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6对于有“非法”嫌疑的证据,应该要求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或书面证据,如不能,才有必要通知其出庭作证;被告人质疑证据的非法获得,法院应要求其提供线索和证据,明确获取证据的人员、时间、地方、方式、过程等内容,才有必要通知侦

8、查人员出庭作证,避免被告人、辩护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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