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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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颜河清唐灵芝朱长根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摘要: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是体现我国综合实力和人力资源的晴雨表。我国职业教育虽取得明显成就,然定位与发展实际却差强人意。已实施21年的《屮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由于自身的滞后性及存在环境、任务的改变,其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主体范畴、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已严重不适,亟待在实践与发展中检视、改良。为此,通过理顺经费筹集渠道、明确办学主体范畴、权利义务互动平衡以及教学模式探索等多元化有效修复与驱动,来完善《职业教育法》,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

2、建设。关键词: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修复;作者简介:颜河清(1970-),男,湖南邵阳人,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制度与实践教学。基金:江西省“十三五”教科规划“三方就业协议制约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研究”(编号:17YB083),主持人:颜河清职业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序列之一,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实践技能技术型人才的重任,其发展程度,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水平与社会进步的历程。职业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力充分就业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我国自1996年实施《职业教育法

3、》以来,多地相应制定了职业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协力之下,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且取得了相当的社会成效。根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14年专项调研报告显示,我国职业教育的层次逐步向高职教育发展,部分向本科院校靠拢。截至2015年,本科院校已达1219所,高职院校1341所,中职学校11202所。其中高职比2010年增加了95所,增长了7・6%£Q°然而,“量”的增加并非意味着“质”的提升,当前,我国的职教规模已相对稳定,但“粗放型”与“同质化”表征明显,发展质量仍在较低水平循环往复,即使照搬国外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与经验,也是勿囹吞枣,很难“木

4、土化”,加之受到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的发展很容易陷入茫然或者置入低水平的“类型化”范畴。除自身发展因素Z外,很大程度上与《职业教育法》Z内容“固守”与“僵化”指引不无关系,与社会发展实际脱节的法律其效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毕竞法律是规范、引导行为合规的一种最有效制度,也是维护价值、秩序的有效手段。一、《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现状及述评:从理想到现实职教法颁布实施二十余载以來,为我国的职业教育提供了办学依据与行为规范。自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久旱逢甘霖,生机勃发,职教之花开遍大江南北,职教事业硕果累累。为国家培养了无数优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据了解,新增技术

5、技能人才70%以上来自职业院校),为我国实现由“中国制造”转型“中国创造”,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然而,社会在进步,形势在发展,经济在转型,原有的职教法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一部先进的、富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需要能及时反映社会的实时实情,满足社会的实时需要,才不致成为人们行为的羁绊。法律是具有生命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源自于现实,需要不断汲取社会营养,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因为“法律集中了国家的意志,并体现在其内容中。从内涵来看,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内容的基础,各种法律的规范又体现了相应的阶级意志。”宜立法内容的完善性对法律能否被强有力执

6、行至关重要。总的来说,尽管职教法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求,也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开展提供了行为规范与法律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现实的需要,原有的职教法中的部分规定己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总体来说,职教法存在以下主要不足:(1)主体不明确,责权义不分明;(2)原则性条款过多,操作性条款太少;(3)法律规则要素不全,其屮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RL这些不足的存在,制约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对职教法进行及时修订与完善。而职教法的修改,一方面,应当肯定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行之有效的内容予以承继和发展;另一方面,

7、又要修改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用的内容;再一方面,还应当补充体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成果的内容匕1。二、《职业教育法》的失范与不适:职业教育发展与法律服务的不协调法者,治之端也。在《职业教育法》的有效秩序维护与价值引导下,我国的职业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高技能人才,提高了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净化了劳动力市场,优化了人才结构。然而,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与不足,《职业教育法》历经21年未曾修订,“刻舟求剑”式的固化与规范模式已很难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职教发展与职教法的墨守滞后二者之间难以借力、错位明显。(一)主体定位不明确,不利激发办学热情

8、现行职教法屮规定的办学主体仅限于国内,对境外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国内办学主体中除职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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