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事局》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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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州县人事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21,其中:法律6件,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2件,部门规章4,省政府规

2、章4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3类,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行政裁决1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5月29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泽州县人事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职权执法主体泽州县人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一)专业执法依据1、法律(1件)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2006年1月1日2、行政法规(1件)序号行政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

3、001年1月1日3、地方性法规(1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2004年6月1日4、部门规章(4)序号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1995年11月1日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部1997年6月1日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事部1999年6月1日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2003年11月1日(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

4、大1996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年1月25日7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1月1日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7月9日10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1日1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2004年1月1日1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省政府2004年1月1日1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省政

5、府2005年9月1日1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省政府2005年9月1日(三)承办执法依据(1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三、行政执法行为(一)  行政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执法股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行政裁决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三条。(三)行政处罚1、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6、,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2、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3、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7、》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5、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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