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事局》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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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字〔1994〕11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自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鲁人〔1992〕6号和山东省人事局〔1992〕136号文件以来,在办理干部调动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着聘用手续不够完备、不够规范等问题,如有的聘用干部没有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填表后没有及时签订合同,颁发证书;还有的在流动中没有使用《聘用制干部调动函》。为此,对聘用制干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实行聘用制干部的单位,一定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条

2、件、审批程序等要求办理。二、聘用干部时,手续要完备。要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证书,填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存入档案一份,审批单位一份)。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要进行一次检查,看是否符合规定;没有办理聘用手续的,要抓紧进行补办。三、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流动,原则上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不改变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今后,在干部调动中,要把是否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是否颁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聘用制干部证书》,作为认定聘用制干部的主要依据。凡是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原系国家正式干部,未

3、被聘任或解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留,调动工作时,仍按国家正式干部办理。四、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聘用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干部,要在单位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进行,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今后,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聘用工作的管理,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济人发〔2001〕33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4、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2001年8月20日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求职,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

5、才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人才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人才中介机构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十万以上的注册资金;(二)与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三)不少于三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四)人才中介机构章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人才中介

6、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二个以上(含二个)人才中介机构任职。第六条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介绍、推荐用人单位;(四)组织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服务;(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六)举办人才交流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业务。市、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还可以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第七条在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设立的,由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7、八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拟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所;(二)拟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和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书;(三)验资证明;(四)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五)拟定的人才中介机构的章程。第九条市、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第十条人才中介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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