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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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

2、、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

3、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

4、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结束后两周仍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但经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

5、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重新入学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有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4)基于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但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报到并注册。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

6、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和学校、各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第十三条 

7、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照教学与社会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的规定。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女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查;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须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所

8、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查。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休学处理。研究生假满返校,应在三天内到相关部门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假满未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外出实习和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收集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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