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之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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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270)電力供應之持續關連交易謹請參閱本公司於2017年11月2日刊發有關電力供應之持續關連交易的公告。現有電力交易合同將於2018年12月31日屆滿。於2018年11月6日,中山粤海能源(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與中粤馬口鐵(廣南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就更新現有電力交易合同訂立中

2、粤馬口鐵電力交易合同。除中粤馬口鐵電力交易合同,於2018年11月6日,中山粤海能源與南沙粤海水務(本公司及粤海控股分別間接持有49%及11%股權的公司)訂立南沙粤海水務電力交易合同,據此,南沙粤海水務同意通過廣州供電局的電網進行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之持續性購電交易。由於廣南集團由香港粤海(即本公司之直接控股股東及因此為關連人士)直接持有約59.19%股權,廣南集團因而為香港粤海之聯繫人及因此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廣南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中粤馬口鐵亦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而南沙粤海水務由粤海控股(即

3、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及因此為關連人士)間接持有11%股權,因而為粤海控股之聯繫人及故此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按《上市規則》的規定,每項該等交易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1以本集團於該等交易下預計收取的收益為準則,每項新電力交易合同(單獨及儘管合併計算後)的年度上限金額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A章)均超過0.1%但少於5%。該等交易(單獨及儘管合併計算後)均須遵守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6(2)條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本公司將按《上市規則》第14A.55至14A.5

4、7條之規定,就新電力交易合同須遵守年度審閱之規定。中粤馬口鐵電力交易合同於2018年11月6日,中山粤海能源(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與中粤馬口鐵(廣南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訂立中粤馬口鐵電力交易合同,據此,中山粤海能源及中粤馬口鐵同意通過廣東電網的電網按以下條款進行持續性之供電及購電交易:訂約方:中山粤海能源中粤馬口鐵合同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交易電量:不超過76,260,000千瓦時,以中粤馬口鐵實際用電量作為交易結算電量。每度電價:經公平磋商後,中山粤海能源與中粤馬口鐵同意按國家規定電價的基準上計

5、算每度電價,於每度電價上折讓人民幣0.05元/每千瓦時(含稅)。國家規定之電價乃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釐定並經不時調整;而折扣額人民幣0.05元/每千瓦時(含稅)乃於合同期完結時經參照2019年度廣東電力交易市場月度集中競價的每月統一出清價差加權平均後作調整。2付款條款:中粤馬口鐵將按月向廣東電網繳付電費,及後(經扣除廣東電網收取的電網輸配電費用後)由廣東電網支付予本集團。本集團於中粤馬口鐵電力交易合同下收取的金額因此將為扣除廣東電網收取的電網輸配電費用後的電費餘額。南沙粤海水務電力交易合同於2018年11月6日,中

6、山粤海能源與南沙粤海水務(本公司及粤海控股分別間接持有49%及11%股權的公司)訂立南沙粤海水務電力交易合同,據此,中山粤海能源及南沙粤海水務同意通過廣州供電局的電網按以下條款進行持續性之供電及購電交易:訂約方:中山粤海能源南沙粤海水務合同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交易電量:不超過28,680,000千瓦時,以南沙粤海水務實際用電量作為交易結算電量。每度電價:經公平磋商後,中山粤海能源與南沙粤海水務同意按國家規定電價的基準上計算每度電價,於每度電價上折讓人民幣0.05元/每千瓦時(含稅)。國家規定之

7、電價乃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釐定並經不時調整。付款條款:南沙粤海水務將按月向廣州供電局繳付電費,及後(經扣除廣州供電局收取的電網輸配電費用後)由廣州供電局支付予本集團。本集團於南沙粤海水務電力交易合同下收取的金額因此將為扣除廣州供電局收取的電網輸配電費用後的電費餘額。3就該等交易,中山粤海能源將從中山火電及(如需要)其他獨立電力供應商購買電力。中山火電亦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及中山粤海能源的控股公司,主要從事經營發電廠。該等交易的的的交易準則及原因及年度上限的交易準則及原因及年度上限預計收益年度上限(人民幣)(人民幣)中

8、粤馬口鐵電力交易合同30,732,78033,100,000南沙粤海水務電力交易合同11,558,04012,500,000總額42,290,82045,600,000預計本集團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於該等交易(如合併計算)的收益年度上限為人民幣45,600,000元(相等於約51,368,4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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