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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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府规〔2018〕5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4日—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印发———

2、—————————————————————————2—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建设城乡村(居)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及潮安区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

3、、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乡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实用、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3—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五条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条在城市(镇)建成区内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

4、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在城市(镇)建成区外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行建设。第七条城乡规划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

5、不大于3.0;2.建筑密度:不大于35%;3.绿地率:不小于30%;—4—(二)村(居)民自建城乡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2.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2米。住宅应在用地产权范围进行建设,巷道宽度大于4米的,如有村规民约,由村委会提供书面证明后,外挑阳台可适当超出用地产权范围,外挑不宜超出1米,阳台外侧距巷道中线不宜小于2米,高度不低于4米。3.住宅的基础不得影响规划道路、巷道、四邻基础、地下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4.中心城区及镇区外的临村庄住宅区小区路及组团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2米;中心城区及

6、镇区内的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控制。(三)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不符,但不占用规划道路、市政公共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水域等规划控制用地的,村(居)民确有迫切住房需求,可申请报批手续;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并且改造方案已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应成片改造,不得进行零星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原则上应成片进行改造,但两年内没有实施改造计划,村(居)民确有迫切住房需求的,经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区三旧办书面同意,可申请报批手续。其

7、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第八条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一)对村(居)民利用旧房屋、旧宅基地扩建、改建住宅自用的,建设者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居)委会确认的宅基地相关证件,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新规划的宅基地上新建住宅或用地面积1亩以内的村(居)民联建住宅,凭国土部门证明文件按程序办理规划建设报批手续。(二)用地面积1亩以上的村(居)民联建住宅、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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