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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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2、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同

3、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其他部门和组织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机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  第八条建立生

4、育登记和审批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服务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孕检、分娩。  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

5、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  (七)违反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接受他人寄养子女的,须持寄养者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视同非法收养子女。  第十一条村民

6、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转制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二条为预防和减少意外怀孕,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产后90日内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暂时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后,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在产后90日内首选结扎措施。  经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采取综合避

7、孕节育措施。  政策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制度和男职工配偶孕情调查制度。  (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1年者。  (二)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查环查孕;男职工应定期提供其配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的有效证明。  (三)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农村居民的,由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组织查环查孕,费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

8、计划生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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