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论於我国专利侵害诉讼中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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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等論於我國專利侵害訴訟中之運用全要件分析、均等論、禁反言原則等及其運用,一直是專利權侵害案件中之重要議題,其中又以均等論最為訴訟中之關鍵,法院實務在這方面也有非常多的案例。這次座談會,我們特別篩選出近年來最高法院和專利侵權均等論相關之案件,並加以整理,以作為討論之基礎,並藉以觀察最高法院對於均等論之適用與判斷。討論之重點,將集中於下面幾個議題:一、學理上,均等論的內涵係指:系爭產品或方法與權利人已取得之專利,在目的功能、技術手段、達成效果上皆實質相同。惟進行均等論分析之時點為何?是否須當事人主張?(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判決)二、均等論之分

2、析有何範圍限制?是否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7號判決所謂「並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應被視為貢獻給社會大眾,而不適用均等論」?三、於進行均等論分析時,據以與系爭專利權範圍比對之客體為何?系爭產品或方法之技術手冊?系爭產品裝置本體?或其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81號判決)四、何謂「實質相同」?是否應考量「置換可能性/容易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判決)、「差異是否屬於關鍵內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63號)和「基於當時一般同業人士所處之技藝環境下,均實質相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又其具體內涵為何?五、

3、由以下判決不難窺知,下級法院時常未說明取決鑑定意見之理由,惟鑑定意見採信與否通常即為當事人勝負之關鍵,對當事人而言影響極大。究竟法院就各當事人委請專家之鑑定意見,應如何取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判決等)最高法院有關均等論之判決(((共(共共共23232323則則則則))))編號1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9898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號號判決號判決上訴人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疑似侵權被告)被上訴人三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型專利權人)判決要旨第一審之鑑定結果:共同上訴人生產、銷售之

4、產品,經依專利侵害判斷程序,判定符合被上訴人申請專利權範圍文義讀取。而系爭專利權並無不利用專利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無逆均等論之適用。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之技術功效及特徵,不具進步性或新穎性,並向智財局舉發。….原審雖應就其抗便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但就涉及之技術問題之判斷,是否無必要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或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尚非無疑。上訴人就該攸關其抗辯有無理由之事項,聲請原審向該鑑定機關及台1北市眼鏡同業公會查詢,原審徒以業經鑑定為由,認無調查之必要,亦嫌粗疏。原判決命上訴人為給付及上訴人不得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及進出口

5、之行為,暨命上訴人負擔費用部分均廢棄,發交智慧財產法院。編號222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9898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號號判決號判決上訴人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明方法專利權人)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疑似侵權被告)判決要旨被上訴人用以生產醋酸之製程方法,經上訴人起訴主張侵害其發明方法專利(系爭專利),並聲請保全被上訴人使用之製程方法之線上反應液分析資料(系爭分析資料)。原審先則謂被上訴人系爭分析資料數據….之數值符合文義讀取,均落入上訴人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範圍….。後又謂被上訴人反應液中碘化物鹽類之重量百分比濃度,是否落入系

6、爭專利權範圍,尚無法依據系爭分析資料數據證明之,就被上訴人之反應液中究係含有「碘離子」或「碘化合物鹽類」之認定不一,且被上訴人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判斷,亦前後矛盾。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交智慧財產法院。編號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9898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號號判決號判決上訴人義善實業有限公司(疑似侵權被告)被上訴人皇品企業社(新型專利權人)判決要旨上訴人生產、銷售之產品落入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符合文義讀取,又上訴人未主張逆均等論,準此,上訴人生產、銷售之產品侵害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文義侵害)。上訴駁回。編號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

7、9898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號號判決號判決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新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喬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嘉宏機械有限公司(兩者為疑似侵權共同被告)判決要旨上訴人主張共同被上訴人使用之機器(系爭機器)侵害其新型專利專利權(系爭專利權),法院採信技師公會之鑑定結果:認定系爭機器與系爭專利權比對,其結果不符合文義讀取。系爭機器與系爭專利依功能/技術手段/結果之均等分析方法,判定不均等(無均等侵害)。上訴人依法聲明拒卻技師公會之鑑定,原審未就其聲明是否正當為裁定,即逕以技師公會之鑑定為判決基礎,自屬違背法令。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8、2編號555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89898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號號判決號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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