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专题研讨学期报告专利诉讼-以专利权受侵害之我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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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厚誠律師2013債法總論1契約甲於A商場展架上見一電鍋商品標示原1000元特價599元,喜之,持往櫃台付費。詎櫃台人員刷碼後表示1000元,甲要求599元並表示有特價優惠,櫃台人員前往展架查看後將優惠標示取下,向甲表示優惠期間已過,忘了拿下,以刷碼為準,如甲不願以1000元購買,可轉買其他商品。問,甲打手機問你怎麼辦,你如何回答?2無因管理案例:【引王澤鑑債編總論(1)案例】甲見鄰近房屋失火,即持滅火器前往救助,身負重傷。試問:1.設甲之救火,徒勞無功時,能否成立無因管理?2.設該屋係乙所有,出租於丙,設定抵押權於丁,投火災保險於戊產

2、物保險公司,並已出賣於庚時,對於何人成立無因管理?3.設甲救火之目的,亦在於避免己屋遭受波及時,能否成立無因管理?4.設救火者,係某市之消防隊員時,是否成立無因管理?5.設甲係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是否成立無因管理?3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前段所規定者,係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後段所規定者,係管理之方法。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事務。②管理他人事務。③為他人管理事務。④未受委任,並無義務。5無因管理一、管理事

3、務凡任何適於為債之客體之一切事項均屬之,但單純之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管理事務得為事實行為,例如救助溺水之人,收留迷途之幼童;亦得為法律行為,例如購買物品,出租房屋,招工修繕房屋。無因管理之成立重在管理事務本身,目的是否達成,與無因管理是否成立無關。6無因管理二、管理「他人」事務客觀上依事務在法律上之權利歸屬,如修繕他人房屋。如客觀上無法判斷,則依管理人之主觀意思定之。7無因管理三、「為他人」管理事務所謂為他人管理事務,係指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並欲使管理事務所生之利益歸於該他人(本人)而言。8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管理

4、人誤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者,係屬誤信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不法管理)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但係出於為自己之利益者,則屬不法管理,亦不成立無因管理。9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成立,雖以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為要件,但管理人對於本人之為誰,並無認識之必要。10無因管理同時為他人與自己兩者之利益管理,是否成立無因管理?通說係採肯定之見解,強調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可以併存,為他人管理事務兼具為自己利益,無礙於無因管理之成立。11無因管理四、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民法第172條所謂:「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5、」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係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言。所謂「未受委任」,乃指契約上之義務之例示。12無因管理對於本人雖負有契約上義務,如明知超過範圍而為事務之管理時,就超過部分仍可成立無因管理。13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本人,不必具備意思能力,故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成立無因管理。故無因管理之成立,不以管理人有行為能力為要件。14不當得利要義: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有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且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之不當得利,係以給付之人為債權人,受領給付之人為債務

6、人,而由為給付之人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返還利益。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此目的乃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151617侵權行為案例甲於高速公路內車道遭乙車自後超速超車撞及,甲車失控至對向內車道遭丙大貨車超速撞毀,致甲身體受傷,車輛毀損。問甲可向何人行使何權利?18問題衍生:㈠丙該時駕駛C公司營業車運送貨物,法律關係為何?C公司需否負責?範圍為何

7、?又甲可否主張C公司與乙連帶負責?㈡甲車為營業使用,請求範圍有何不同?㈢丙可否對乙主張賠償?C公司可否對乙主張賠償?19相當因果關係說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20請求損害賠償程序:㈠回復原狀(213~215)㈡請求範圍(216、216-1)㈢過失相抵(217)21給付不能、遲延、不完全給付:案例1:22給付不能、遲延、不完全給付:案例1問題:甲、乙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訂約,乙公司向甲公司買帶慮式脫水機設備,約定

8、102年3月20日前安裝交貨(相關約定見買賣合約書)。乙公司於102年2月4日由承辦人員以LINE簡訊通知已另外租賃,不買了,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顧問,如何幫甲公司維護法律上之利益?23給付不能、遲延、不完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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