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单位财务报账员手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目录国家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摘录)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摘录)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4.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地方规章制度5.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6.关于市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7.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门诊包干费的通知8.崇川区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9.关于全面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10.崇川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11.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公务卡的通知12.崇川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13.崇川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管理办法14.崇川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15.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16.111 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崇川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1.崇川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管理办法2.关于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摘录)3.关于加强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费和经费管理的通知(摘录)报账业务程序4.单位报账员的工作职责5.报账业务流程图6.报账工作程序7.一般预算外资金拨付流程图8.借用转账支票的程序9.调整备用金限额的申请程序10.备用金以外借款的办理程序11.增设、合并、撤消会计账套的申请程序12.单位报账员的变更程序13.单位领导审批权限的变更程序14.人员变材料报送程序15.如何正确办理结报业务16.辅助台账的登记17.资金申请表18.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摘录)19.崇川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111 1.报账单位分组情况及联系方式2.关于单位报账员业务考核的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摘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111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11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1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赁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1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摘录)(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111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111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111 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111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111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二条111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111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11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第一条 探亲假范围与条件一、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待遇。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111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 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第六条 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111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第十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111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 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 第十五条111 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111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111 关于市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摘要)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定额报销管理的通知》(通财行[2006]3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含学前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问题明确如下:自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经费报销实行定额补助办法。职工凭幼儿园出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保育教育费票据,向所在单位按入园子女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申领补助。单亲家庭、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夫妻双方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子女入园保育教育费由本区在职职工单位按入园子女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子女户口在本市、寄养在外地入园的,其入园费用由职工凭就读幼儿园的收费收据,向所在单位按照不超过上述定额标准申领补助。2007年起原来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管理费、杂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111 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门诊包干费的通知景区财务部、开发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所(财务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及政府办《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的意见》(通政办发〔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9年1月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的门诊包干费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结余归己,超支由职工家庭自理。门诊包干费按单双数年发放,单数年由女方单位发放,双数年由男方单位发放。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配偶为纯农户、城镇失业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单亲家庭职工的,门诊包干费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发放。2008年10月24日111 崇川区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包括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第三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者轮船二等舱。(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111 出差人员属已参加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交通费按照崇委发[2008]77号文件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第五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7点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同席卧铺票。第六条出差人员出江苏省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不得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省内出差如果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自带车辆,经审核,可以据实报销往返两地间的用车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住宿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第八条正、副区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七条规定凭据报销。第九条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十条111 出差期间已报支餐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出差如属伙食自理的,其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40元,省内其他地区为35元,南通市内各县(市)为30元。汽车驾驶员如已享受每月固定200元补助的,南通市内不再享受补贴。出南通大市不论长短途均按省内每天补贴35元、省外每天补贴40元标准执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以依据路桥通行费凭据或者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无住宿费票据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住宿亲友处无住宿发票的,经审核,可以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且需要缴纳伙食费的,由出差人员在伙食补助费定额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十三条单位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由派出单位按上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半发给。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在南通市范围内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租场费、资料费、公杂费等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111 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参加会议,会议不安排食宿的,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有凭据报销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定额标准为南通市外每人每天20元,主要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南通市内(含县、市、区)出差不再安排公杂费。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公杂费。第十六条借用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借用工作人员在借用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高等学校、党校、中等专业学校及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学习、进修、培训期间,如伙食费自理的,由所在单位发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标准为:南通市外20元/天,市内10元/天。工作人员经批准带薪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党校、职大等学历教育的,不发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条111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为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第二十一条区直主管机关单位可以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范围内,结合本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区财政局备案;如没有出台相关制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具体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111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南通市崇川区监察局崇财发[2010]20号关于全面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区各部门预算单位:111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南通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通政办发[2003]221号),我区出台了《崇川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崇政办发[2006]36号)及《关于在区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通知》(崇财发[2006]34号)、《关于在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试行公务卡的通知》(崇财发[2006]35号)等相应的资金支付和核算办法,并于2006年7月起在区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单位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随着改革办法的逐步完善,全面实施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起在区级部门预算单位全面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单位范围:区级部门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2、资金范围: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等。二、基本流程基本流程分为预算批复、用款计划下达、资金支付三部分,流程可参见《财政性资金支付简要流程》(附件1)。(一)预算批复根据综合预算的要求,为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管理,区级部门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由预算科扎口统一下达经费指标。1、年初预算指标管理财政局在每年1月15日前,依据部门预算“一下”或“二下”草案,下达单位临时预算指标。单位临时预算指标按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支出项目明细列示;政府采购预算同步形成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全面调整临时预算指标,形成单位正式预算指标。单位结余结转,经财政局核定后分别下达。单位当年公用经费指标结余,由财政局直接下达单位结转使用;111 上年未完工项目指标结余,经单位书面申请、财政局核定后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指标中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指标结余,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明细清单,财政局直接下达结转使用。2、追加预算指标管理追加预算根据上级部门追加预算批文及区政府批复文件办理,由财政局预算科下达单位追加预算指标。3、调整预算指标管理在不突破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单位项目支出指标须作调整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调整项目,提交财政局业务科初审、预算科核对后下达调整指标。(二)用款计划下达1、“工资性支出”用款计划的编制及下达“工资性支出”用款计划,由支付中心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工资统发数,代预算单位编制,注明用款计划为“工资统发”类型,国库科汇总后下达计划。“工资统发”计划原则上每月下达一次。2、“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的编制及下达“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通过软件系统编报,注明用款计划为“政府采购”类型,国库科汇总后下达计划。3、其他用款计划的编制及下达除“工资性支出”和“政府采购”之外的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通过软件系统编报,国库科复核后下达。其中:“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原则上一次性下达;经常性“项目支出”111 用款计划,一般比照基本支出管理;须实行跟踪管理的“项目支出”,按项目实施和付款进度下达。4、计划额度的管理在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下达后,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预算内用款计划传送人行国库。预算单位必须在用款计划额度内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不得超计划用款。用款计划未用完部分,年度内结转使用。为正确反映当年财政支出数,每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尚未使用的用款计划作注销处理,结余的支出指标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处理。(三)资金支付按照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公务卡支付以及单位自行支付等支付方式,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主。1、财政直接支付(1)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大额支出等资金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于其他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明确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款,也应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2)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流程111 预算单位在已下达的用款计划范围内,根据应支付的金额,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3),直接报送财政局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审核用款申请内容与用款计划是否相符及收款人的相关要素信息,审核通过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4),送代理银行拨付资金。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登记账务,并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资金的支付情况。(3)工资性支出工资实发数部分,由支付中心代预算单位按月工资实发数批量生成,工资统发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卡。工资代扣代缴款项中可直接支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等),由预算单位按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至执收单位账户。(4)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用款由单位提出申请,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科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单位政府采购用款申请相关要素(收款人、金额、项目预算及合同号等要素信息)后直接支付至供货商账户。单位根据发票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登记相关资产。(5)大额支出大额支出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和部分专项资金项目。大额支出用款由单位在已下达的用款计划范围内,提出申请,支付中心审核用款申请内容与用款计划是否相符及收款人的相关要素信息,送代理银行支付资金。(6)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方法111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于当日将资金退回情况通知财政支付中心。财政支付中心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相应恢复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可通过预算执行系统中的“支出明细”查询退款情况。仍需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7)财政直接支付的清算流程代理银行根据当日的实际支付情况,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附件5),传送至财政局支付中心,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银行回单联分发给预算单位。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汇总清算单,连同有关支付凭证回单,登记各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6),送财政局国库科记账。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支出日报表,分别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资金清算给代理银行。2、公务卡支付取消基本户、启用公务卡的单位用于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购置、招待等零星公务费用,以及工资代扣代缴款项和公用事业收费中通过委托收款的部分。(1)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等零星公务费用的支付流程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转到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按单位领导批示将备用金转至个人公务卡,单位公务人员在公务消费或采购时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111 (2)工资代扣代缴款项中通过委托收款的部分的支付流程单位按工资扣发数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财政统发工资扣发部分中需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医保费等)转到单位公务卡,有关执收单位按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从单位公务卡扣划代扣代缴款项。(3)应通过委托收款缴纳的公用事业收费的支付流程单位按应缴纳的公用事业收费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转到单位公务卡,有关执收单位按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从单位公务卡扣划有关款项。3、单位自行支付未使用公务卡的单位暂时保留单位自行支付,仅限于支付零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工资代扣代缴款项和公用事业收费中通过委托收款的部分。财政局根据单位备用金需要,以实拨的方式拨入单位支出户。(1)单位自行支付的项目包括未使用公务卡单位的零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工资代扣代缴款项和公用事业收费中通过委托收款的部分。(2)单位自行支付项目的拨款流程111 单位根据日常备用金需要,按月或按季申报当期用款,补充备用金,每月25日前填报《预算单位备用金申报表》(附件8),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的支出情况,审核《预算单位备用金申报表》的合理性,于每月3日前拨付备用金。用款申报原则上每期核准一次,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及时填报《预算单位备用金申报表》,并注明“追加申报”,财政局核准后拨付。三、职责管理区财政局、监察局、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一)区财政局主要职责1、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代理银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组织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2、确认和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等相关业务,组织会计核算,向预算单位提供支付信息;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对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3、委托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和公务卡账户的相关业务;协调人民银行、财政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二)预算单位主要职责1、预算单位要进一步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严格按要求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编制水平,以适应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需要。111 2、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批复执行,保证用款申请、凭证、凭据真实、准确、合规、合法,不得虚报、瞒报。3、为确保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安全和规范,预算单位对直接支付申请要加强银行账号的审核,并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4、主管预算单位配合区财政局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代理银行主要职责1、按照与区财政局、预算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不得超额度、违规支付资金。2、协助区财政局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财政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公务卡账户活动情况,及时向财政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3、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财政局有关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和业务工作。4、接受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四)区监察局主要职责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111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计划、申请、凭证、表格等样式(含电脑单和纸质单)由财政局统一印发给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五、以前印发的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文件的有关条款,凡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111 崇川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崇川政办发[2008]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7]3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111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解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第五条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按月开具缴款书,及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待财政、国库及代理银行横向联网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在取得收入的当天或次一工作日开具电子缴款书,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时解缴区级国库。第二章代理银行及账户管理第七条代理银行是指经区财政局报请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认定后代理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区级支行。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区级非税收入收缴专用存款账户(财政专户)。第八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第三章票据管理111 第九条区财政局是全区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印制财政票据,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为省财政厅批准印制的套印“财政部监制章(江苏省)”的《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一);专用票据是指由区财政局根据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部门和单位的特殊需要设定的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保留使用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专用票据); (二)执收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执收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款项结算,使用《一般缴款书》;(三)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报经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定期限量领取,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111 执收单位首次申请领取非税收入票据时,需填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领取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收费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发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记录簿》并予以登记;再次申领非税收入票据时需携带《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记录簿》,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领取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方可继续领取。区财政局发放《一般缴款书》时,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财政端)内对发放的票据信息予以维护,单位领回《一般缴款书》后,必须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单位端)对票据信息予以确认后方可使用《一般缴款书》。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台账,及时检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与收取资金情况,确保票款一致。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的,应及时(按季)送交区财政局缴验。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遇有取消或停止执行非税收入项目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及时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向区财政局办理票据“记录簿”的变更、注销手续,不得擅自转让、销毁“记录簿”和票据台账。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其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执收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111 金额完全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登记造册,填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填写《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非税收入票据销毁后,执收单位应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监销情况报送区财政局,连同区财政局批准的《南通市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一并保管,作为财务档案长期保存备查。第十四条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及其他财政专用票据的除外),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四章收入收缴管理第一节《一般缴款书》的使用第十五条《一般缴款书》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票样相同),手工票适用于票据用量小或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单位。第十六条《一般缴款书》的填制方法《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或填写。具体填制方法:1.执收单位代码按区财政局统一编制的单位代码填写;2.收款日期为执收单位开票日期;3.缴款人即付款人。如通过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采用现金付款,只需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4.区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按区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及账号填写;5.电脑开票流水号由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11 6.代理银行网点代码按区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代理银行网点代码填写;7.开票方式为电脑或手工;8.缴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9.项目执行代码及收费项目名称按《崇川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填写;10.收费标准按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填写;11.单位、数量按实际情况填写;12.金额为缴款金额,大、小写金额一致;13.收款人为执收单位经办人;14.复核、记账由代理银行填写或盖章。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开具《一般缴款书》时,应在《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解缴代理银行时,只需提交《一般缴款书》、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现金,不再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上“收款人名称”填写“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不得背书转让,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或提示付款盖章,资金直接解缴区财政专户。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区财政局、代理银行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一般缴款书》的自动缴销。111 执收单位将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信息,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即时传输,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回传的《一般缴款书》号码、收费项目、收取资金等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缴验,无误后系统自动销号。第二节直接解缴程序第十九条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区财政专户。第二十条采用电脑开票的执收单位,通过“南通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单位端)”,由电脑打印《一般缴款书》并将开票的电子信息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传送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后,将第一联交缴款人,二至四联及转账支票、现金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受理《一般缴款书》时,应先查看执收单位是否发送电子信息,然后核对电子信息与《一般缴款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相符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第二十一条采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手工填写《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交缴款人;二至四联及转账支票、现金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受理《一般缴款书》缴款时,应认真审核《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情况,对照《崇川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格式见附件五),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南通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银行端)”,资金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发现有错填、漏填、涂改、挖补、缺章等情况的一律退回。111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按月核对单位开票信息与收入入账信息。如执收单位的电子信息已传送代理银行,《一般缴款书》及转账支票、现金未送达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发现后及时补送。如《一般缴款书》及转账支票、现金已送代理银行,电子信息未传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此笔款项作挂账处理并及时通知执收单位补发电子信息,待收到电子信息后作入账处理。第三节集中解缴程序第二十三条集中解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开具《汇总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二),将当日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区财政专户。该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1.单次收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2.执收单位对缴费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后,对缴款人是否主动到代收银行缴费的行为无法监控或制约的;3.缴款人距代收银行较远,不方便缴费且提出由执收单位解缴的;4.人数较多的集中性收费。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实行集中解缴的执收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收取非税收入款项(现金)解缴代理银行时,连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汇总缴款书》一并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只核对汇总数据信息,并在《汇总缴款书》上加盖印章,《一般缴款书》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汇总缴款书》的附件。《汇总缴款书》上要注明所附《一般缴款书》的起讫号码。111 第二十五条使用核准保留专用票据的执收单位,收取款项时,应向缴款人开具专用票据;解缴款项时,应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的下方注明专用票据的名称和号码,《一般缴款书》的一至二联由执收单位保存,一份《一般缴款书》只能对应一种专用票据。第二十六条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执收单位,款项收取时向缴款人开具税务发票,款项解缴代理银行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的下方注明税务发票的名称和号码,《一般缴款书》的一至二联由执收单位保存。第四节收入退付及更正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区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2.因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3.因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5.经区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第二十八条111 已缴入区财政专户尚未入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加盖公章,并附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财政专户中进行调账,冲减该项目的非税收入,转作执收单位的往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其他资金用款计划”,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所收款项退付给缴款人;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填写“其他资金用款报批表”,财政将款项拨付单位账户,由单位退付给缴款人。第二十九条已缴入区级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由执收单位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加盖公章,并附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作为附件,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市国库审核办理,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在财政专户中进行调账,冲减该项目的非税收入,转作执收单位的往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其他资金用款计划”,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所收款项退付给缴款人;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执收单位填写“其他资金用款报批表”,财政将款项拨付单位账户,由单位退付给缴款人。第三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差错按照“谁出错,谁申请”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更正:1.缴入国库前的差错,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2.缴入国库后的差错,由区财政局填制《更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交区国库审核办理;111 3.区国库在编制收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区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更正。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在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级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二)负责协调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111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四)采取集中解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财政专户。执收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处罚,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区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暂存款等,不属于非税收入,参照本办法实行收缴管理。111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崇财发[201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公务卡的通知区级各公务卡使用单位: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减少集中支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现金备付,提高集中支付工作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使用公务卡的通知》(南银发[2006]100号)要求,2006年7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在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试行公务卡的通知》(崇财发[2006]35号),在区级试点单位试行公务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公务支出管理,2010年我区将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零星公务费用制度,基本达到“零现金备付、无现金结算”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务卡的管理公务卡用于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等零星公务费用,以及工资代扣代缴款项、公用事业收费中通过委托收款的部分。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单位公务人员持有的个人公务卡。111 单位公务卡为限额借记卡,不可以透支,不可以直接用于公务消费或采购,不可以提取现金。个人公务卡可办理借记卡(不可以透支消费),也可办理贷记卡,但无论选择何种卡种,都必须满足“零现金备付、无现金结算”的要求。(一)公务卡的办理程序为方便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资金划拨、清算和有利于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管理的需要,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在农业银行办理,个人公务卡的办理对象及卡种由单位确定,相关网点负责上门为各单位办理。农业银行负责将单位公务卡的开设情况,报市人行备案。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暂不收工本费和年费。(二)公务卡的安全单位公务卡实行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监管的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卡使用的管理,建立严密的牵制稽核制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款相符,实行卡、密分开保管,确保资金安全。个人卡由单位公务人员自行妥善保管,风险与责任自担。(三)公务卡限额单位公务卡实行限额控制,超过限额时,资金无法划入。个人公务卡退回备用金时,不受限额控制。单位公务卡额度由财政局根据单位报送的《单位公务卡最高限额测算及审批表》确定(各单位须在6月15日前交至会计结算中心)。(四)公务卡的资金来源111 单位公务卡资金来源仅限于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转入的预算内、外资金和个人公务卡退回的备用金,如发现有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将资金转入单位公务卡,区财政局将暂停该单位月度拨款。单位公务卡余额可结转使用。(五)转账电话的使用单位通过银行提供的转账电话实现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划转,转账电话具有银行卡信息查询、转账等功能。一张单位公务卡只能绑定在一部转账电话上使用,一部转账电话可同时绑定多张单位公务卡。对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不单独安装转账电话,可绑定在主管部门或结算中心的转账电话上。(六)资金划拨和个人公务卡的使用1、先划入备用金后通过个人公务卡消费的方式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务需要支领备用金时,先履行借款手续,经单位财务人员审核后,通过转账电话将资金从单位公务卡转到个人公务卡上。借款人退还备用金时,由借款人通过个人公务卡将资金直接划转到单位公务卡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单位财务不予报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工的费用;(3)确需用现金支付的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111 2、先用个人公务卡垫支后报销的方式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务消费或公务采购等(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且金额在个人卡透支的最高限额内)需支付公务费用时,可通过个人公务卡先行垫支,在银行规定的免息期内(以银行贷记卡章程为准,一般为20-56天),及时履行报销审批手续,经单位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后,通过转账电话将实际报销金额由单位公务卡划转到个人公务卡上。因持卡人使用、保管不当和未及时报销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七)公务卡结息在每季度结息时,统一由代理银行将各单位公务卡发生的利息收入归集、汇缴到区财政局集中支付账户。(八)公务卡代扣代缴业务代理银行根据相关执收单位开户行通过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发出的单位应缴有关税费的托收信息,自动从单位公务卡中将资金汇划到执收单位开户行,并及时打印补充凭证,连同执收单位收款票据传送单位,作为单位记账依据。因单位公务卡余额不足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单位承担。二、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的核算1、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划入单位公务卡,凭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银行回单联,记:行政单位: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111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事业单位: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2、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之间的资金划拨与结算,会计处理如下:(1)因公务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从单位公务卡转备用金到个人公务卡,记:行政单位:借:暂付款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事业单位: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个人公务卡以支领的备用金支付公务费用,经审批同意报销,凭相关票据,记: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贷:暂付款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贷:其他应收款111 个人公务卡将备用金余款退回到单位公务卡,记:行政单位: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贷:暂付款事业单位: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贷:其他应收款(2)个人公务卡垫支公务费用,经审批同意报销,凭相关票据,将单位公务卡资金转入个人公务卡,记: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3、单位公务卡发生有关税费(不含财政统发工资扣发部分)的扣划事项时,凭银行打印的补充凭证和执收单位票据,记: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111 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4、财政统发工资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1)每月发放工资时,单位根据财政统发工资代理银行转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记: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月工资应发数)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月工资实发数)暂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月工资应发数)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111 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月工资实发数)其他应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2)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单位应缴纳部分和财政统发工资扣发部分中需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医保费等)转到单位公务卡,记:行政单位: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事业单位: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3)单位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税费,记: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单位缴纳部分)暂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个人缴纳部分)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通过单位公务卡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单位缴纳部分)其他应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个人缴纳部分)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通过单位公务卡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111 (注:第3、4项适用于通过公务卡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相关税费的单位。)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111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崇财发[2010]42号崇川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区直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景区、开发区)等单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非转经”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其主要方式有:(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111 (五)利用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经营,如出租广告位等;(六)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第三条 凡需“非转经”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下同),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第四条 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都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第五条 以出租、出借、联营、入股等形式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财务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要在财务账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国资)部门复核后,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非转经”资产的经营收益应当按照《崇川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崇川政办发[2008]75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非转经”的审批程序为: 一、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三款的审批程序为:111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会计报表;7、资产产权证明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国资)部门复核报区政府同意。财政(国资)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报区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属于《办法》第二条第四至六款的审批程序为: 111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批复。1、资产价值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2、资产产权证明;3、无资产产权证明应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且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应按本审批程序补办手续。第七条 建立“非转经”资产年报制度。凡属“非转经”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资产使用情况报表以及“非转经”资产运营及效益分析情况报告。财政(国资)部门每年要对“非转经”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汇总报区政府。第八条 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财政(国资)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财政部门应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凡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不能作为新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验资机构不予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国资)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111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国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111 崇财发[2010]43号崇川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崇川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管理,规范资产验收程序,确保资产验收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等情况的发生,特制定崇川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制定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完善组织机构,确保资产验收职权明晰,提高工作效率;(二)坚持资产验收与采购相分离原则,完善监督程序,确保资产购置、建造合法、合规;(三)坚持资产验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验收流程,确保资产验收科学有序,保质保量。二、资产验收范围本办法中所称资产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造形成的,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国有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设施、车辆、仪器和图书等固定资产。资产验收是资产从购置、建造到入账、使用的一个中间环节,资产验收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资产使用的优劣,因此,单位购置、建造的资产必须依照权限,通过有权部门的验收后,方可办理最终账款结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111 三、资产验收组织形式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应设在同级政府财政(国资)部门,根据财政部令的文件精神,资产验收职能应设在财政(国资)部门。由财政(国资)部门牵头,联合区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资产验收日常管理工作。四、资产验收部门单位职责与权限(一)资产验收部门职责1、行政事业单位(1)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验收;(2)负责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财政(国资)部门,下同);(3)负责提出权限范围外资产验收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主管部门(1)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验收;(2)负责对下属单位资产验收结果的审核;(3)负责下属单位权限范围外资产验收申请的审核,并报送财政(国资)部门;(4)负责权限范围内验收及审核结果的报送。3、财政(国资)部门111 (1)负责资产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2)负责制定相关资产验收工作制度;(3)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验收;(4)负责对主管部门、单位资产验收结果的审核、备案;(5)负责对资产验收专家库的管理;(6)负责建立资产验收台账。(二)资产验收单位部门权限货物类:单位成本或批量一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单位成本或批量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单位成本或批量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工程类:工程造价五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工程造价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工程造价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五、资产验收流程111 (一)主管部门、单位依权限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经加盖验收备案章后,单位可凭相关资料支付账款,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二)财政(国资)部门组织验收。1、货物类。货物使用前,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验收申请报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汇总并拟定验收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周汇总安排一次。计划制定后,拟定验收人员名单,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日期距单位提出申请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验收结束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无任何疑义的前提下,单位可凭相关资料支付账款,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2、工程类。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提前两周将验收申请报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汇总并拟定验收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周汇总安排一次。计划制定后,拟定验收人员名单,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日期距单位提出申请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验收结束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无任何疑义的前提下,单位可凭相关资料支付账款,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六、资产验收申请及验收结果报送资料(一)资产验收申请单(格式附后);(二)工程招投标标书,政府采购标书,投标文件、中标结果等相关资料;111 (三)购置、建造资产的合同;(四)购置、建造资产的发票;(五)同意购置、建造资产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立项批文,货物购置批示,区财政部门预算科审核资料等);(六)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料;(七)专业部门单项验收结果;(八)其它需要资料。七、资产验收其他事项(一)单位自行验收必须由两人(含两人)以上签字确认;(二)主管部门或财政(国资)部门组织的验收组成员确定原则:1、货物类,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并视采购金额确定,至少有一名技术专家。2、工程类,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并视采购金额确定,至少有两名技术专家。(三)建立资产验收专家库,对库内专家每年度进行考核,验收专家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四)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财政(国资)部门接受各单位对资产质量的投诉,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将不定期组织验收“回头看”活动,严把质量关。(五)资产验收未在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备案的资产,单位不得进行最终账款结算及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入账。111 (六)资产验收若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八、附则(一)街道、景区、开发区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二)崇川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验收的管理,财政(国资)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资产验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有违本办法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本办法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11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崇财发[2010]44号崇川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为规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南通市财政局印发的《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通财预[2007]2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崇川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资产处置范围第一条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直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第二条 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111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六)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第三条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含调拨、划拨,下同)、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转让是指资产在不改变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二)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让是指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部分财产使用权的方式。(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111 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单位内部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六)报损是指账面有记载,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七)捐赠是指区直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区直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其他处置方式。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第四条区直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谨慎处置国有资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第五条区财政(国资)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区直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区直单位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一)房屋、建筑物的处置,由区直111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区财政(国资)部门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批,下同。)(二)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市、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单位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应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复核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三)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船)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达到使用年限而自然淘汰、报废及非正常损失的机动车辆(船)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次月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下同)。(四)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按规定需报废(淘汰)的,不受价值限制,均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次月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五)除以上资产外,其他资产处置(含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货币性资产核销),单项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次月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其中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111 (六)区直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批。(七)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直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批。第八条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财政(国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拨和划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拨和划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拨和划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批。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第九条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批复、处理、调账。(一)单位申报。区直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技术人员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委托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区直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等),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1),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审批。111 (二)审核批复。对于单位权限内的处置事项,区直单位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对于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对于超过主管部门权限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批;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于超过权限的处置事项,直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批。主管部门或财政(国资)部门下达批复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件2)。(三)处理。区直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或内部处置意见后,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调账。区直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行)出具的交易结果“确认书”及其他公开处置结果,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资产和处置批复书的编号等,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同时,按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减实物资产。财政(国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查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单位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五章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第十条区直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无偿转让、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不同情况分别提交 111 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资产处置申报表、产权权属证明及资产价值有效凭证复印件、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等有关文件、凭证、报表和资料。(详细申报材料见附件3) 第六章资产处置要求第十一条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区直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处置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实行评估核准制。区直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4),经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区财政(国资)部门复核,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核准文件。对于处置需要评估核准以外的其他资产,实行评估备案制。区直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疑义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5),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第十二条区直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公开处置。其中,房屋、建筑物、大型专业设备及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还应当委托财政(国资)部门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行)进行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否则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审批。111 第十三条区直单位报废的资产,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单位公开处置。第十四条区直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划拨以及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资产处置,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划拨)、捐赠审批表》(附件6),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第十六条区直单位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国有资产。第十七条 区直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应根据有关环保和保密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处置。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行)等社会中介机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第十九条111 承接区直单位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行),应按规定要求在南通市级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交易结束时,应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单位应将“确认书”及时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根据实际情况,财政(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七章资产处置收益第二十一条区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崇川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崇川政办发[2008]75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因资产处置而发生的必要支出,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区直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区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区直单位、主管部门、 111 财政(国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景区、开发区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照有关改制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区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区财政(国资)部门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区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考表》(附件7)。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11 中共南通市纪委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事局南通市审计局通纪发[2008]21号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为严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确保我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纪律规定为确保我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2007]17号)精神,特作如下纪律规定:111 一、一律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除统一规范发放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和国家统一管理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实物。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下管一级”津贴补贴政策的原则,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审批制度,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准擅自提高公务员级别。津补贴标准的提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区级机关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须由区级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两级机关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须由市、县(市)政府分别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涉及到因公务员职级及任职年限变化而调整个人津贴补贴事项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三、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各地要严格控制、管理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各单位不准超编进人,擅自改变人员性质,自行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不准吃空额虚报冒领津贴补贴。四、一律不准以兼职等名义在下属事业单位、工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领取任何名义的津贴补贴。111 五、一律不准自行扩大行政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及国库。各部门、各单位所有发放津贴补贴一律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部门预算。任何部门、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动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及非税收入手续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或处置收入擅自用于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的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有关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准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发放津贴补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员津贴补贴管理,严格执行上述“五不准”纪律规定。各级纪委、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以上“五不准”纪律规定的行为,凡违反上述“五不准”纪律规定的,除发放或领取额全部收缴财政外,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之日起执行。111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崇财发【2010】6号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崇川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苏政办函[2003]72号,通政办发[2009]178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0、2011年度崇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货物类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设、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刻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等;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111 4、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硒鼓、油墨等(采购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5、专用设备:(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等;(2)网络设备:服务器、UPS、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活动存储器、硬件防火墙、显示终端设备及其他网络设备;(3)医疗设备: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5)灯光、音响设备;(6)电梯;(7)体育器材及设备: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8)安全监控设备;(9)通信设备;(10)计划生育设备;(11)教学科研设备及仪器;(1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13)环保设备;(14)档案设备;(15)消防器材;111 (16)供电电缆、环网柜等供电主材及相关设备;(17)路灯主材;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包括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轮胎,车辆高档装潢;7、软件:成套商品应用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二)工程类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该工程相关施工招投标材料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2、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水利工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三)服务类1、大宗印刷:同类项目单次或累计1万元以上;2、车辆保险;3、车辆日常维修、大修;4、车辆加油;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7、各种设备维护(10万元以上);8、物业管理(10万元以上)。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11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和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的规定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采购。三、公开招标项目的数额标准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1、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3、工程按苏政发[2004]48号文执行。四、其他(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中心实行集中采购。111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又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三)自行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较小的,且在目录、限额范围以内的,经中心核准,可自行采购。进行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将有关采购资料送中心审查、备案,合同及发票在中心加盖见证章后方可生效。(四)本通知适用于崇川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五)2010年崇川区办公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未列入2010年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急办、突发事件,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六)具体事项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崇川区财政局二○一○年三月十六日111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崇财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崇川区区级机关公务车用油、维修、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管理工作,规范流程,为区级机关各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现制定《崇川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管理办法》。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崇川区财政局二○一○年三月一日111 崇川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公务车辆管理范围及管理主体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管理工作,规范流程,为区级机关各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级机关公务车辆包括小轿车、商务车、客车、吉普车、卡车、工具车、摩托车等所有机动车辆。第三条 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公务车辆加油、日常维修、大修和保险管理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区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第二章公务车辆加油管理第四条 实行公务车辆加油IC卡制度。统一使用由中心发放的加油卡至中石化所属各加油站点进行加油。各单位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做到加油卡卡号、车牌号与车辆行驶证一一对应。第五条111 加油卡的领取。使用单位购新车后,应将行驶证复印件交至中心,由中心负责办理加油卡登记、充值、发放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加油卡毁损更换。加油卡损坏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交至中心,由中心进行登记后负责更换新卡;老卡由中心回收,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加油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换卡,须经中心核实并开具《加油卡更换通知单》后携通知单至中石化充值大厅办理加油卡更换手续,否则将做停卡处理。第七条 加油卡再充值。加油卡金额用完需再充值时,使用单位须携带加油卡至中心,经中心核实并开具《加油充值凭证》后,方可充值。年终超预算的油费,使用单位须填写《加油申请单》,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充值。汽车使用经费实行年终结算,超预算部分由财政对该单位进行征收。第八条 出本地加油管理。公务车辆出差在外地(区外)原则上用卡加油,一般不得用现金支付;未使用加油卡的地区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中心审核、登记后方履行报销手续。购油经费支出发票须经中心审核、登记后盖见证章,否则,区会计结算中心不得给予报销。第九条备用卡管理。依据单位申请,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可领取一张备用卡,该备用卡不得再行充值,用完交至中心。继续使用可再申请。备用卡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备用卡若要改变用途,须通过中心做变更登记后方可更改。备用卡管理各单位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备用卡使用台账。111 第三章 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第十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我区定点维修企业为南通原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维修的范围。1、日常维修项目: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易耗品材料的更换,机油的更换,车辆“三清”,每车每年年检等。日常维修项目费用,中心按季度与定点维修机构进行结算,在其他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的费用,中心原则上不予结算。2、车辆大修项目:包括全车大修、发动机大修、底盘大修、全车整形做油漆、车辆更换轮胎、钢圈及车辆单个配件等。(单个配件指高档车单价在1000元以上,中、低档车单价在500元以上)。第十二条 车辆大修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维修车辆,由需维修单位填写《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经该单位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交至中心,中心将会同定点维修单位对维修项目进行拍照、鉴定,列出维修清单及维修预算后,定点维修单位方可进行维修。未经中心确认的维修事项及维修费用,中心不予结算。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复核。车辆维修后,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维修的车辆进行复核,审定维修项目、质量和费用。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清单由中心负责备案。第十四条111 按照维修协议规定,因修理技术、更换的零部件不合格等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所造成的损失由定点维修机构负责赔偿。为了避免争议,车辆送修单位原则上不得带自购材料或零部件。第十五条在市区范围内,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可直接与定点维修机构联系,该机构将派员到故障现场或派车将故障车辆牵引回厂维修。第十六条维修费用类别及结算1、日常维修包干费:车辆按价值、型号、使用年限分成若干类型,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确定其一年的日常维修包干费。新购车辆从上牌照的次月起计算日常维修包干经费,报废车辆自报废后的次月起停止包干维修费用的支付。2、大修费用结算:车辆大修费用单独结算。较大事故车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按保险理赔规定承担有关费用外,不足部分另行结算。大修中的工时费、材料费按照维修协议并经中心核准的价格为准。车辆的高档装潢(含安装CD机)等,不列入大修范围,所需经费各单位自行列支。3、公务车辆出差(区外)途中发生的维修费用,属包干范围的维修项目,在当地汽修厂维修后,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中心审核、登记后可到定点维修机构报支有关费用。第四章公务车辆保险管理111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投保制度,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由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服务商中协议确定。我区协议确定的保险公司共有两家,分别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年一签。第十八条公务车辆投保险种。主要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交通强制责任险。第十九条公务车辆保费标准。依据保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基准价下浮20%的标准计收保险费用(交通强制责任险除外)。第二十条车辆保险办理。凡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区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统一由中心负责办理。第二十一条车辆出险办理。车辆出险时,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机构报险,并及时和中心联系,便于协调解决。出险车辆原则上送区定点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相关车辆出险后未及时报险,未与中心联系的相关支出费用,中心不予结算。(出险报案电话:中华联合保险,95585;太平洋保险,95500)。第二十二条凡不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发票”,未经中心审核,单位不得列支。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三条111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并报中心备案。第二十四条单位车辆更换车牌时应及时和中心联系,将变更后的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中心,便于中心及时对公务车辆保险进行变更。第二十五条单位车辆报废时应及时和中心联系,将相关车辆报废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中心,便于中心对公务车辆支出费用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机关事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车辆经费支出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列支的费用,除限期改正外,实行等额处罚。如发现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肃查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南通市崇川区委员会111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委发〔2008〕77号关于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摘录)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风景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职务消费改革的要求,参照外地和本区镇街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做法,决定在崇川区区级机关一定范围内以及狼山风景区、崇川开发区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三、车改的范围及对象本次公车改革的范围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狼山风景区、崇川开发区。参加车改的对象为本次车改范围内各部门、单位中属于行政编制和以事顶政享受机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在职人员。区法院、检察院、城管局暂不参加车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暂不参加车改。区级机关部门和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不参加车改。四、车改工作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11 五、公务交通包干费标准1、副处职为2400元/月。2、副处级的正科职2200元/月。3、正科职为2000元/月。4、正科级的副科职1500元/月。5、副科职为1200元/月。6、助理调研员为1100元/月。7、主任科员为800元/月。8、副主任科员为500元/月。9、科员、办事员为300元/月。上述标准在实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相关税费调整、燃油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或相关政策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行统一适当调整。六、几个问题的说明(二)公务交通费计发方式本次车改确定的公务交通包干费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计核,经区车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公务交通包干费实行定额包干,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111 人员职务变动、工作岗位变动要及时调整交通包干费用。工作变动的,从新确认的职务变动次月起予以调整,市外脱产学习2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交通包干费。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交通包干费。离岗退养、辞职(含其他原因离职)、退休人员从离岗、退养、辞职、退休的次月起停发交通包干费用。(三)差旅费报支实行公务交通费包干后,实行车改的部门不得再另行报支南通市(含六县市三区)范围内任何个人交通费用。在南通市外执行公务活动的,其差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市内交通费用部分报销。驾驶私车到南通市以外的地区执行公务的,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报支汽油费、过路过桥和停车等费用。(五)涉改车辆的处理及专用车辆的使用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机关除领导配备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再留用;在车改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车辆一律不再留用。2、因车改不再留用的车辆,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鉴定评估,一律对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3、建立机关公务车队,实行统一管理。公务车队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崇川区财政局111 崇川区总工会崇工发[2008]24号关于加强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费和经费管理的通知(摘录)一、工会会费是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工会会员向工会组织交纳的会员费。交纳标准是本人月工资的0.5%,一般可由单位财务部门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会员会费均留在基层工会。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衔接工作,确保足额收取会费。二、区财政直接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是按《工会法》的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此经费列入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区财政统一划拨到区总工会经费专户,区总工会将其中的60%返还到相关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专户(如未独立建会,区总暂代保管,待独立建会后再如数归还),其中20%划拨到区机关工会经费专户。(今后对机关所有会员节日慰问费由基层工会处理,区机关工会不再发放相关费用。)111 三、其它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支付办法:按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计算,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的工会经费。单位财务科每半年将其中40%部分提取上解到区总工会经费专户,60%部分直接划拨到单位工会经费专户。未建工会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将全部工会经费上缴区总工会为建会筹备金,待建会后如数返还其中60%。崇川区总工会经费专户:户名:南通市崇川区总工会开户行: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111820709100203276附:工会经费拨交情况调查表崇川区财政局崇川区总工会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单位报账员的工作职责111 单位的一切报账业务均由报账员负责办理,原则上一个单位确定一名报账员。报账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规定。报账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结算中心指导。履行如下职责:(一)、积极宣传、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并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单位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四)、负责对单位财务收支事项所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的收集、归类、整理并加以审核,以保证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五)、负责备用金的领用、核销及保管工作,确保备用金的安全。111 负责领用及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和转账支票、专用报销凭证等,并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结报,不得将备用金转存、挪用、私借他人,领用的支票需于签发日起一周内到结算中心结报;如遗失空白支票,需同时向结算中心和银行书面报失,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六)、负责或协作办理(指设有专职资产管理员的单位)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登记管理,防止其流失。按规定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和盘盈、盘亏的报账管理业务;(七)、做好各类辅助账户和台账的登记工作,负责将本单位的结报事项记入“备查簿”,并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八)、负责向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传递会计信息,及时掌握收支进度和财务状况。(九)、保管好本单位的公务卡、专用凭证等,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报账,不得挪用或借给他人。(十)、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业务。报账业务流程图111 单位报账员1、审核传递原始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经费支出结报单》 资金会计 农业银行1、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2、定期与银行,单位会计核对银行存款 ③传递《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①申报 ②核付中心主管会计1、审核原始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审核记账凭证 ④传递回单⑤传递凭证中心单位会计1、编制记账凭证2、登记各类账簿并与有关方面对账3、根据无误的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财政局 统管单位⑥报送财务报表报账工作程序一、原始凭证的初审。111 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必需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具体包括:1、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各种凭证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原始凭证上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3、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需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需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需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需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需加盖本单位公章。③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需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需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需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④111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如出国考察)⑤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二、原始凭证的整理。报账员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归类后的原始凭证按顺序排列,并折叠整齐地粘贴在专用报销凭证上面。三、报账凭证的填写。报账员按结算中心规定格式填写专用报账凭证,报账凭证的填写要求项目齐全,按照预算科目一事一单。报账凭证正确填制的具体要求如下:报账凭证主要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借款凭证、支出结报单、缴款通知书。在填写这些凭证时,要做到完整、准确、美观。所谓完整就是要做到应填尽填、包括单位名称、代码、日期、单据张数、金额大小写、经办人员、审批人签字(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写在原始凭证规定的位置或写在右边,不能写在左上角)。所谓准确就是要做到费用分类准确、金额计算准确、单据数量清点准确、收款单位信息准确(名称、账号、开户行)。收款单位必需与出据票据单位一致。所谓美观指的是字迹工整清晰、票据粘贴整齐,票据粘贴时要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次序,依次粘贴,不要粘贴在中间,也不要堆在一起粘贴,否则既不美观,又不方便装订.111 一般预算外资金拨付流程图(横图,见附件,不在本文档反映)借用转账支票的程序。。1、报账员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交单位领导审批。。。2、结算中心审核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审核。。。3、资金会计复核后按照金额限额开出转账支票,并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登记支票号码。调整备用金限额的申请程序1、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零星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按规定经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报酬、100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购置以及小额接待费用等;2、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报结算中心。3、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向单位开出《备用金定额核准通知书》。4、各单位借5万元以上大额备用金的,必需附详细说明用途或相关的批文,不得以简单的“备用金”或“周转金”来代替,否则主管会计不予办理备用金以外借款的办理程序111 。1、报账员填写《借款借据》,送单位领导审批。。2、结算中心审核会计对《借款借据》进行审核,超过3万元送结算中心主任核批,超过5万元送局领导核批。增设、合并、撤消会计账套的申请程序。。1、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必需包括增设、合并、撤消会计账套的名称、原因、时间和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等,如有文件依据的,需附上相关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报区财政局。。。2、区财政局批准后转结算中心办理。单位报账员的变更程序。。单位填写《报账员设置、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报结算中心备案3天后生效。单位领导审批权限的变更程序111 单位经办人至结算中心领取空白印鉴卡,新任财务审批人在印鉴卡上预留审批签字笔样,加盖公章报结算中心备案3天后生效单位领导外出临时变更财务审批人应附书面委托书。人员变动材料报送程序(一)调进人员材料报送程序1、将编制单原件送区财政局预算科登记、备案。2、向区结算中心工资会计提供如下资料:①身份证复印件2张(正反两面复印),办理工资卡;②编制单复印件1份;③人事局或组织部审批的工资变动表原件1份;④异地转入人员、军转干部、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一张一寸照片办理医保本。医保卡由本人带身份证去医保中心办理。⑤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调入人员需在原单位转出当月停掉医保,同时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告诉原单位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名称、开户行。(二)死亡人员材料报送程序1、将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送交结算中心办理停发工资、停医保等相关手续。2、将死亡证明复印件送交预算科申请抚恤金及丧葬费。(三)调进人员材料报送程序111 1、将调出人员审批表送交结算中心停发工资及办理转公积金及医保等相关手续。如果是自缴账户,需由各单位自行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自行办理。如何正确办理结报业务一、支出费用的办理报账员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标准,节约资金使用,提高使用效率,使用经费时严格区分正常经费与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指定用途使用。1.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考察费、差旅费、培训费报支时应该将批准文件、会议、培训通知附后;报销会议费,需附会议通知及会议报到名册。2.应规范使用人员支出领据,写明领用事由、并经所有领款人、证明人、领导签字方可报销。3.除特殊原因,对结算起点在一千元以上的业务,应采用转账方式。4.报销大额工程款,需附相关审批文件、工程决算书及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5.已用支票转账支付的原始凭证,只需填写结报单,以免重复支付。111 二、收入项目的办理。对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的收入及发生的一些预收、代管款项,应及时(收款的当日或次日)开具非税收入发票同时将款项缴(划)入银行非税专户。不得私存或存入其它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以确保所有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各统管单位对先开票后收款的票据,应建立台账,并在2个月内催缴入账。三、报账期限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结算中心办理报账。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当月已完成的经济业务结报完毕。辅助台账的登记为正确掌握单位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各单位应建立“预算收支”、“固定资产”、“往来账务”、“专项资金”等辅助账,并定期与结算中心进行核对,配合结算中心管好本单位的各项资金。以下文件、表格为EXCEL,见附件。一般预算外资金计划申请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摘录)崇川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关于单位报账员业务考核的办法111 报账单位分组情况及联系方式11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