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献血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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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验学校教职工献血工作实施条例(修订)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体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友爱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献血对象凡我校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身体健康的适龄教职工(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55周岁以下),经体检合格,都应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二、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工会领导、行政部门领导、卫生老师等人员组成。三、实施办法1、学校献血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

2、开的原则,根据上级下达的献血指标,按照三个校区当年在职在岗人员数为基础,划分献血指标。组织教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保证献血计划顺利完成。2、学校对适合献血的教职工做好登记,在校献血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所有适龄献血的教职工进行一轮摸号,根据教职工所摸号码顺序,依次排序,排定待献血队伍。3、学校每年度献血鼓励自愿报名,在自愿数不足的情况下,按照献血排序号依次轮号。轮号期间如有人员提前献血、离校、年龄自然逾线等因素不献血,后面人员按序号递补。全校一轮献血工作结束后,教职工按最近一次献血时间先后(以无偿献血证为准)进行再次排序,进入下一轮献血排队。4、凡新进校人员,在适合献血的前提下

3、,应排在进学校后的下一年献血体检人员前列,经摸号后排序。如新进校人员在两年内已有献血证明,经摸号码排序后,可延迟到后一年献血。5、每年学校根据指标数确定应献血体检人员,同时确定备体检人员。应献血人员中当年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备体检人员要替补参加献血体检,体检一旦合格,要参加当年献血。6、当年轮到献血的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如怀孕、哺乳期内、流产等),确属暂不能献血者,可根据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年参加献血。因非器质性疾病而体检不合格者(如体重不合格等),第二年仍需履行献血体检。7、当年轮到献血而身体不适合献血的人员,请自备病历证明,由区献血体检部门确定是否适合献血(不适合献血病症

4、见附件)。如区献血体检部门确证其长期不适合献血,则以后不再献血。8、拒绝摸号和轮到当年献血而拒绝献血体检,均作拒绝献血处理。四、献血补贴奖励等措施1、凡献血者享受一周献血休假(含双休日),如遇寒暑假期间献血,则自然休假,学校会给予适当补贴。2、凡献血者由学校给予一次性慰问补贴。3、因工作需要,献血者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前工作的,学校会给予适当补贴。4、凡自愿提前献血者,学校会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贴。5、凡应献血而拒绝献血者,学校取消其所在组室当年学校文明组室评优资格和个人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第二年仍作为第一位献血体检者。拒绝献血者如遇个人需要用血,则自行解决。五、附则本条例

5、自2012年5月起试行,2017年6月修订。上海市实验学校2017年6月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附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摘自《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7-2001)》)4.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4.5.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

6、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7、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内发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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