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献血条例

长春市献血条例

ID:40198130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25

长春市献血条例_第1页
长春市献血条例_第2页
长春市献血条例_第3页
长春市献血条例_第4页
资源描述:

《长春市献血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长春市献血条例(2000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2年11月30日公告公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

2、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献血计划;(二)负责对血站的监督管理;(三)负责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3、的监督管理;(四)负责血液调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宣传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献血计划下达到各城区(双阳区除外)、各开发区和中直、省直、外地驻我市单位、市属单位。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献血计划直接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第八条各城区(双阳区除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下达到乡(镇

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单位。第九条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长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办法。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内无工作单位的健康适龄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参加献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献血工作。公民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献血。第十一条血站是依法设立的从事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5、血站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血、供血活动。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地点设立流动采血车或者固定采血点,为献血者提供便利的条件。第十三条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四条血站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献血办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无偿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下达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第十五条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

6、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事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规定,保证血液质量和单位数量,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从事采血、供血活动;(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三)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四)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五)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第十七条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所在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第十八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第十九条献血者本人在无偿献血后5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享受免费用血,5

7、年后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达到600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虚假证明。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或者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

8、000元罚款;(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处以6000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