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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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第四条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2、。第六条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医`学教育网整理。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3、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医学教育`网整理、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医`学教育网整理;(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4、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第十二条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定本区、县(市)年度献血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方案的落实;(二)负责本区、县(市)所属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医

5、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三)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献血工作的统计资料;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医学教育`网整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献血第十五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6、率先献血,起好表率作用。第十六条适龄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市或区、县(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血站或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方可献血。血站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适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应当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

7、地的市和区、县(市)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设置的采血点或安排的流动采血车献血。第十八条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第十九条对献血者,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其所在单位或血站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制定。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献血办公室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血液

8、医`学教育网整理、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或伪造、涂改、出租医学教育`网整理、转让完成献血计划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第四章采供血和用血第二十一条血站采供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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