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

ID:19019542

大小:23.67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9-27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1页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2页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3页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4页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代市政府起草了《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XX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献血条例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cqwjwzfc@。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年2月27日  重庆市献血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宣传和动员  第三章献血和采血  第四章供血和用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活动,适用

3、本条例。  本市解放军血站适用部队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献血制度]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等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定期献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并将献血工作经

4、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及群团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工作计划和献血管理制度,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献血工作,承担献血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级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交通、公安、司法、市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开展献血工作。  第六条[献血志愿者组织]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志愿者权益按照国

5、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血站概念和范围]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除应急用血时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外,血站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二章宣传和动员  第八条[各部门宣传职责]以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一)宣传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新闻机构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范围;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

6、容;  (四)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的年度宣传计划,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献血公益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开展献血宣传动员活动。  第九条[血站宣传职责]血站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开展献血宣传动员工作,并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存储、制备、供

7、应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宣传动员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宣传有关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和医学知识,动员和指导患者自身储血或者家庭成员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单位宣传职责]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

8、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献血宣传月]每年六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各级红十字会、血站、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在献血宣传月组织开展集中献血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献血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四条[应急献血动员]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发生临床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