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全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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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苏州市献血条例全文2016  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苏州市献血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修订,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8日  苏州市献血条例  (1999年1月1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

2、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0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

3、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四条

4、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二)保障献血工作经费;(三)组织开展献血宣传、动员;(四)组织建设献血屋等设施;(五)组织建设献血应急单位信息库。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献血宣传、动员等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

5、版、园林和绿化、审计、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第二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推动献血事业发展。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献血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第九

6、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市容市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献血宣传户外公益广告。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献血宣传计划,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

7、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和献血法律、法规,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第十二条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宣传。  第三章 动员和组织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年度献血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献血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预约上

8、门采血等服务。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第十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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