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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探究[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建了被害人信托基金,具有非司法性的援助功能是该基金的法定使命。信托基金实行独立的理事会管理体制,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有效合作。援助资金以自愿捐款为主,包括指定用途的捐款。理事会启动援助功能的决定须接受司法审查,以避免违反规约的有关规定。信托基金援助类型涵盖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物质支持,通过“和平建设与和解计划”在个人与社区层面实施援助。中国应创立犯罪被害人援助基金,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中图分类号]DF979[文献标识码]A
2、[文章编号]1673-5595(2012)06-0069-05《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简称《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同时成立。该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罗马规约》体制比较全面地保障犯罪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赔偿权、救济权、人身健康权等,体现了均衡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联合国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说明,被判有罪的人往往以自身贫困为借口,法院可能无法通过对这些人施加罚款和没收,获得大量财产
3、以保障赔偿命令的实施。”[1]因此,《罗马规约》创建了被害人信托基金(TrustFundforVictims,简称“TFV”),成为国际被害人学新近发展的标志性成果。TFV具有两项法定使命,即赔偿功能(reparationmandate)与援助功能(assistancemandate)o前者是其使用通过罚金或没收违法所得财物及赔偿金获得的资源,执行法院对被定罪人发出的赔偿令,属于司法裁决的执行范畴;后者则具有司法外被害人救济性质,基金自行决定各类援助项目,包括帮助社区重建长期和解与和平的大规模项目,并直接向缔约国大会报告,充分体现了信托基金的独立性与救济
4、全面性。目前,TFV绝大多数实践集中在援助功能方面,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一、TFV援助功能的基本制度(一)独立于法院的管理体制《罗马规约》没有明确规定TFV的管理模式,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在制定规约的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在联合国秘书长主持下设立信托基金,但罗马外交会议没有给予考虑。2002年9月第一次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TFV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次,成员以个人身份“无偿服务”①。缔约国大会可以根据理事会的建议,酌情任命1名执行主任,负责为信托基金的适当、有效运作提供进一步协助
5、,并以信托基金积累的自愿捐款支付费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包括:将通过法院命令取得的赔偿金发放给被害人;收集自愿捐款、罚金和没收物;利用上述资源援助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与法院之间开展有效合作等。同样,《罗马规约》以及首次缔约国大会决议也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基金理事会与法院的关系。然而,从法理角度看,《罗马规约》第79条第3款已暗示理事会不是法院的附属机构,因为由缔约国大会(而不是法院的院长会议)决定信托基金的管理模式,这与法院书记官处的从属地位显著不同。而且,理事会必须向缔约国大会(而不是法院)提交关于被害人信托基金理事会年度
6、工作报告,并由缔约国大会预算和财务委员会负责逐年审查信托基金预算,并对最佳可能的财务管理提出建议。2004年9月,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关于建立被害人信托基金秘书处的决议》最终确立了信托基金理事会的独立地位,要求书记官处'‘应当考虑到理事会和祕书处的独立性”。并且,《被害人信托基金条例》(以下简称《基金条例》)第19条规定:“在铭记秘书处的独立性的同时,秘书处应在接受书记官处协助的所有行政和法律事务上与书记官长协商。”然而,理事会并不认为已经能够充分“展示缔约国所期待的基金独立性”,并建议修改为:祕书处应“根据需要”行事,以表明书记官处的咨询作用是应急的,而
7、不是一种义务。该提议至今尚未通过。实践中,基于管理的目的,信托基金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挂靠法院书记官处,享有与法院人员相同的特权、豁免权和其他利益,但是在理事会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工作。(二)以自愿捐款为主的资金来源根据《基金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信托基金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司法资源,按照法院裁定或命令转入的资源,包括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79条第2款命令转入信托基金的、通过罚金或没收所得的财物,通过法院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98条下达的赔偿命令所得到的资源;二是其他资源,是指除那些通过赔偿金、罚金和没收所得财物所获得的资源之外的资源,
8、包括缔约国大会可决定分配给信托基金的非摊款资源②,以及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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