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垄断行为经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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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垄断行为经济法律规制纵观目前国内电信业市场,大致呈现出以下态势:中国电信在固定市场独占鳌头,中国移动拥有国内移动通信市场80%以上的份额,中国联通的业务以移动电话和IP电话为主,近期又以终端优势占据了一部分移动市场……以上信息反映出中国电信行业的一个现状:营业性主体又由以前的独家垄断转变成多寡头垄断,原有的市场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业务上彼此独立,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格局尚未形成。伴随着中国电信业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分析矛盾的目的为了更好的解决矛盾,经济法作为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很自然的

2、将中国电信业垄断现状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力求通过公共执法与私法救济达到一种制约性平衡,从而营造一个适应生产力发展,体现公序良俗的新型市场环境。自从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中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起,经济法便开始与自由商品经济和国家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朝着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发展,经济法以一种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蓬勃兴起,有效的调节着由于垄断和竞争所产生的各种市场矛盾。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分工则使其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独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

3、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如何将这种竞争的权威效益化?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任何一种制度想要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客观规律,都要选择一种公权介入调整的方法对自由竞争予以保证,以期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防止过分集中的垄断行业的出现。这种调整方法便是科学的经济法律规制方法,它将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及社会分配几方面法律关系有机结合,借以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在现代市场架构上,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将这种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发挥到了极致,并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加以强化,对联合行为、独占行为、破

4、坏市场行为等进行遥控。市场主体在自身运作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价值规律、市场导向,另一方面则强制性的受到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遏制垄断行为的形成,不让其凌驾于竞争之上,以求符合市场准入的游戏规则。电信业由于自身的特性,在创建之初无不形成一种自然的垄断格局。所谓自然垄断,就是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综合成本向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垄断。简言之,“自然垄断就是最有效率的组织,产生的方式是通过单一厂商的行为”。其优势在于能够很好的克服技术、高投入对企业带来的高风险率,降低因传送网络和其他设施(如电缆、输油管和铁轨等)高成本的重复投资而带来的

5、不必要的浪费,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自然垄断一身的独占性、不可选择性,越来越阻碍生产力的提高,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电信业这种自然垄断开始解体。如今,在我国,电信业处于分拆垄断向各个分拆业务引入竞争对手的过渡阶段,而这一阶段集中表现为行业的分工独占性,因此经济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调节、指导将会对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竞争是获取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实惠,它保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俱来的种种利益,终于人们的享受”。(德路德维希•艾哈德)正如开篇分析的那样,中国电信业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真正自由竞争的局面,这种

6、竞争性恶果和资费领域体现最为明显。以2011年上海为例,上海市通管局共受理用户申诉1654人次,涉及上海电信的申诉共有468人次,涉及上海联通的的申诉有430人次,而涉及上海移动的申诉最多,达到了724人次;另有32人次申诉来自包括上海铁通在内的其他公司。上述申诉中,涉及资费争议的有424人次,涉及服务质量争议的有477人次,涉及通信网络质量的有753人次。目前我国对电信业垄断行为的经济法法律规制是通过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实现的:《中国人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共和国价格法》《中国人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

7、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制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从不同角度来规范电信市场,力求在法律层面上打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没有赖以适用的、统一的反垄断基本制度相配套,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机关,这些孤零零的零散的规定有如形同虚设,太多强调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者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政企职能不能实质的分开。许多国有大型企业并未将自己视为一个市场竞争的主体,仍然试图依靠行政的干涉、政府的扶持来运作经营。一旦这种人为的干预消失,则其抗拒外来风险的能力就会变得十分脆弱,可以

8、说,中国目前电信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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