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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领域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下简称“三协会”)联合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该《规则》对图书出版、发行、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是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不得打折销售,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而经销商优惠促销的折扣仅仅在机关团体采用竞标方式采购、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等四种“特殊情况”之下才可以进行,且优惠价格不得低于图书版权页定价的85%。对于该《规则》,网络书
2、店经营者、普通读者、法律工作者等都纷纷表达了反对意见。“图书限折令”还未及正式实施,已经有河北省、北京市等多名律师分别具名上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三协会”固定图书销售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并建议对《规则》进行反垄断审查。之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也致函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明确指出“图书限折令”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劝喻其立即进行修改。同时,该消协还致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议对“图书限折令”事件予以介入调查及纠正。1月22日,为解释和回应多方质疑,“三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3、对《规则》加以说明,指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且《规则》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条款内容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是相一致的。“限折令”完全符合《反垄断法》总则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定并强调《规则》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牵头主持下起草完成的,集中了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社团和出版发行单位等各方的意见,最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定,并征求过发改委的意见。11参见杨明:《“新书限折令”被指为“纸老虎”》,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
4、0年01月18日 A10版。1一、由“图书限折令”事件引起的思考(一)“图书限折令”于法无据面对学界和社会的广泛争议,《规则》的制定方作出欲盖弥彰的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而“图书限折令”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以“价格联盟”为典型代表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思。笔者认为,《规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为法律依据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尽相同,其利润率也是不一致的,所以对低价倾销难以制定统一的衡量标准。有些畅销书的利润率可能高达30%,而有些学术专著的利润率可能仅有5%。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新书最低8.5折的限价令并不适用于此规定,这种通过某种普遍适用规则来界定低价倾销的构成,是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相违背的。2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并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部门。因此,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当由有权的执法部门根据个案单独认定和依法查处。“图书限折令”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全行业的销售定价做出强制性规定,恰恰是一种以“价格同盟”
6、的形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按照我国《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由此可见,我国有权直接制定价格的主体仅限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行业协会作为由同一行业经营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既非具有公2鄢光哲、
7、欧阳骆沙:《图书限制打折几人欢笑几人愁》,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4日第 12版。2权力的政府部门,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显然,行业协会被排除在有权直接制定价格的主体范围之外,案例中“三协会”对图书价格的限制行为有越权之嫌。在近年来出现的这些价格联盟中,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个别行业协会甚至成为了价格垄断的推手。在《反垄断法》施行前,我国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法》未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明确定义,该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从事“相互串通,操纵市
8、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除第十七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之外,并无其他对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且,《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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