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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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船舶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  摘要: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污染引发的跨界环境损害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由于船舶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理论存在一定争议,且“方便旗”船舶所带来责任承担的实践问题,使得船舶污染所带的损害最终转由民事责任的承担这一途径解决。  关键词:船舶污染;跨界损害;国际损害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47-02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当一国的污染跨越了边界,给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就构成了跨界环境污染。游弋在世界的大型油轮、化学品船造成的各类污染,

2、严重地威胁了海洋的生态环境,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船舶污染的跨界损害问题已从局部的、区域性的具体法律问题发展成为与全人类息息相关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涉及船舶污染的国际损害责任问题。  一、船舶污染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自1967年“托列峡谷号”油轮沉没至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发生,一系列的船舶污染事件一次次敲响了警钟。随着国际损害责任被逐步接受和肯定,船舶污染作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样也将引起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船舶污染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追溯。7  1.国际法律草案  国际法委员会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进行研究的提议最早可以追溯至19

3、7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071号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在适当时间对其他活动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进行单独研究。”[1]由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问题经过各国间长时间的讨论,期间各方在国家的赔偿责任以及预防原则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国际法委员会建议将“预防”和“国际责任”两个问题分开进行处理,即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二读通过了《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预防跨界损害部分)》条款草案,以及在2006年二读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案文》。据此,国际法委员会结束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法责任》专

4、题的编纂工作。  总的来说,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问题的研究可谓困难重重,作为规避国家责任的重大创新,《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将其重点放在预防方面和产生跨界损害的责任分配方面,避开了任何牵涉国家责任的敏感议题。国际法委员会对《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的编纂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船舶航行等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责任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由于“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事实上已将海洋船舶运输纳入了规范的行列。因此,《损失分配草案》可以作为船舶污染海洋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  2.国际条约7  国际社会没有在船舶污染的国际

5、损害责任问题上出台专门的国际公约,但可以从专门解决国际海洋污染问题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探寻关于国家损害责任的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5条第1段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并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该条第3段进一步规定“为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的目的,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补偿的责任以及解决有关的争端,实施现行国际法和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并在适当情形下,拟定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其目的在于建议各国采取各种方法妥善解决国家造成的重大海洋污染损害事故。此外,《联合国海

6、洋法公约》中,第194条第2款重申了不损害他国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公约)属于一部规制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MARPOL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而关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MARPOL公约第3条也从宏观的层面进行了肯定。说明了一国有义务恪守本国自然资源开发范围,有权利保护本国自然资源主权的完整性;同时,一国不能随意扩张自然资源主权范围,不能限制国际公共自然资源和其他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7

7、  总之,国际上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船舶污染国际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在船舶污染国际损害责任的问题上,各国根本没有在其环境条约实践中做出真正的努力,发展一种严格责任基础上的国家责任形式,以便于使得国家间诉讼请求成为一种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而是通过采用民事责任机制或倡导私人当事方使用各国的国内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环境损害纠纷[2]。究其原因,船舶污染承担国际损害责任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亟待解决,下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述。  二、船舶污染国际损害责任承担的理论困境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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