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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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损害性后果,在环境方面尤为显著。因此,国际法律责任孕育了一个新的分支——国际损害责任。此篇论文先从国际损害责任的形成和发展提出问题,进而阐释其内容与特征,相应地进行性质分析。在为读者解释当今国际法学界所推崇的主要学说的同时対其中笔者不同意之处一一进行驳斥。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关键词国际损害责任

2、性质分析法理基础国际义务的不履行作者简介:余江锋,屮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牛。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9-02与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责任的法理基础相比,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问题更为复杂,在国际法学界百家争鸣。国际法学家们总在力求寻找一个单一的法理基础来解释这个问题,虽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法理基础可以是多个原理的结合。尽管这种观点与哲学中的“一人骑二马”有着木质的区别,但笔者更偏向于单一原理说。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且待讨论,此时需要有一种大多数国际法学

3、家认同的观点,抑或是一种山一个对国际法造诣很深的法学家所提出的观点來统一大多数人的看法,这个问题才能得以告一段落。一、内容与特征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如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

4、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二、性质分析(-)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人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

5、対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牛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耍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來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H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

6、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

7、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冇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木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

8、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危险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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