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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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卩小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进而为人类活动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领域。但在这些活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潜在的危害性正11益突显出来。某些在国际法上未加禁止的人类活动对他国的资源、财产和人类建康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一系列围绕着这种“国际法上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问题,引起了法学界长期的争论。对从事此种国际法上不加禁止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行为国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这一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损害责任如何适用?各派学者対此各抒己见,莫衷一是。对此,笔者仅就所知

2、,也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国际损害责任概述“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应承担国际责任”这一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并已成为一些条约或公约的法律原则。根据不同的视角,学者对这-责任有不同的叫法:“国际损害责任”、“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通过近儿I•年来的发展和国际实践,这一法律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己经作为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补充和发展,被逐渐确立起来了。[1]关于损害责任的性质,虽然存有争论,但在国内也基木达成了共识。即损害责任并非独立于国家责任Z外,而是根据其

3、责任的特殊性将其与国家责任并列于国际法律责任Z中,其与国家责任的内容相辅相成,互不对立。可见损害责任少国家责任是紧密联系的。但同吋,损害责任的特姝性乂使其并行于传统的国家责任。在此,为了下文对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的分析,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责任作一下比较,并从分析国际责任的法理基础入手,初步对损害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进行一下思考。在传统的国家责任中,国际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国家行为的不法性或不当性,一般表现为一国对具所负国际义务的违反。因此,违反了国际义务的行为则可以过错作为国家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从而只要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得归因于一国,且该行为或不行为违背

4、了该国的一项现行国际义务,即招致该国的国家责任。承担国家责任的不当行为可分为两类:即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2],这主要是从其行为所侵犯社会利益的大小来划分的。国际罪行指违反了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一致公认违背其便构成犯罪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国际不法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国际不当行为。那么在损害责任中,是否也能以其“行为的不法性或不当性”作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呢?我们知道,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阳给他国造成损害性后果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引起有害示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

5、条z规定:“木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冇通过其物质后果引起重大跨界损害活动和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Z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活动的其他活动。”L3JIII此,从事此类活动前提本身并没有违反国际法或是存在不法性,这便很难说其行为主体对损害结果的发牛存在过错。单纯从事这类活动非但不加禁止,冥至是国家加以鼓励的行为,而只冇当国家从事此类活动发生域外损害的事实时,才产生责任。由此观之,行为的不法性很难成为损害责任之法理基础。二、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有些学者主张损

6、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反国际义务,有些学者则认为应以严格损害责任原则作为其法理基础,还有学者主张以结果责任原则作为其法理基础。目前在这几种较有影响的解释当屮,“严格责任原则”一说似乎更占些优势,而且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笔者认为,这些原则虽然不无道理,但把这些作为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的做法却实不敢苟同。从一般逻辑分析,我们从法理基础入手,继而确立责任,然后才探讨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比如,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其法理基础是行为的不法性,因而确立了以过错为判断标准的国家责任,然后才分析出基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來承担此项责任。但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项责任承担

7、的法理基础的说法在逻辑上就存在为问题。假使,在损害责任制度中,严格责任原则当然的成为其法理基础,其Z后的逻辑中就会出现循环论证的错谋。究竟是因为其前提是严格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才导致国家承担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责任,还是因为想要使国家承担严格赔偿责任,才有意把这一后果提前作为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加以规定的?这样的说法似乎很难令人信服,以结果作为前提的论证也有欠科学。因而对于损害责任的法理棊础,我们应进行更深一层次的探讨。王铁崖教授的一番评述似乎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在赔偿问题上,对责任基础始终不能达成共识,其分歧的要点是:责任是因行为而产生,述是

8、因后果产生。如以其行为作为基础,则必须证明行为国的行为有过失,它才对损害的示果承担赔偿责任;如以后果为基础,则行为国承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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