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新型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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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作为新型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摘要:传统的国家责任建立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基础上,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种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方式的新型国家责任出现了,即国际损害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传统国家责任之外,专门就国际损害责任开展了编纂活动。国际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源自国内法。它的法理基础在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不损及他人的权利”这一法律原则。尽管国际损害责任存在不成熟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严格责任已经被引入国际法。同时,应当认识到国际损害责任在短期内不可能形成国际习惯

2、,因为它严重依赖国际条约。关键词: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严格责任;国际法委员会一、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原因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43它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不法行为在主观上可归因于国家;第二,不法行为在客观上违背国家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早在1949年第1届会议上就将国家责任问题列为其优先编撰的项目之一。从1956年起,国际法委员会先后任命了加西亚・;阿马多尔(GarciaAmador)、罗伯托・;

3、阿果(RobertoAgo).威廉・;里普哈根(W订lemRiphagen).加埃塔诺・;阿兰焦・;鲁伊斯GaetanoArangioRuiz以及詹姆斯・;克劳福德(JamesCrawford)五位特别报告员开展研究,并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最终在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上,一份正式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得以通过。然而,该草案所涉及的内容仅限于上述传统的国家责任,并不涉及一种新型国家责任,即国际损害责任,它的全称应当是“国际法

4、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现代国际法之所以会产生国际损害责任,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国家责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足一一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尽管可能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但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实施这些活动,甚至明确肯定国家拥有实施此类活动的权利,例如核电开发和空间探索等。对于这类活动导致的损失,传统的国家责任显然是无法适用的,因为它们在客观上没有违反任何国际法义务。于是,在研究国家责任的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决定将原来“国家责任”的主题分割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继续研究因违反国际法义务

5、的行为所产生损害的责任问题;另一部分开始研究由不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所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及其预防。从1978年开始,国际法委员会坚持从事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研究与编纂工作。这个议题在刚开始的近20年中一直进展缓慢。直到1996年第48届会议上,工作组才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及其评注,内容共包括3章22项条款。但是由于时间关系,该届会议未能就工作组报告进行审议,而仅将其作为该届会议报告的附件提请各国评论。1997年第49届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决

6、定将原来的主题进一步拆分为“预防”和“国际责任”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经过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的第53届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首先通过了《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之后,在2004年第56届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传统的国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则是一种严格责任。正是因为存在这一区别,所以国际损害责任才构成新型的国家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这仅仅是问题的表象,如果我们追根溯源,就不得不探究国际损害

7、责任的法理基础。一个非常引人注意的现象给了我们莫大的启示一一国际法上的严格责任与国内法上的严格责任在诞生缘由和诞生过程上几乎如出一辙。它们都是因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导致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弥补这种不足,严格责任便应运而生。严格责任先是19世纪中期出现在欧美的国内法中,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该责任制度延伸到国际法。很显然,国际法中的国际损害责任植根于国内民法中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国际损害责任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和普通法,这由拉丁谚语使用自己的财产应不损及他人

8、的财产(sicuteretuoutalienumnonlaedas)所证明。“[2]由此,笔者认为:'‘使用自己的财产应不损及他人的财产”这一理论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上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这一点也得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肯定。它在制订《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过程中明确指出:本条款草案遵循国际法中的牢固原则一一“使用自己的财产应不损及他人的财产”。[3]不过,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所侵犯的权利并不一定都是财产权,所以,此处更加准确的提法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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