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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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础性障碍  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以落后地区某基层法院现状为例证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增强司法能力是最近一段时期来司法实务界颇为流行的话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法官应具备怎样司法能力进行了广泛和卓有成效的探讨,概括起来为:认定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总结与发现司法规律的能力等。遗憾的是对制约法官能力发挥的障碍性因素的分析较少,一些普遍存在于司法实务界,特别是落后地区司法实务界的障碍性因素不消除,司法能力建设可能只能成为一句时髦性的口号,提高司法水平

3、的追求,只能是一种空想。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能力建设的落脚点归根到底是对从事司法实践的人的能力的提高,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现象的日趋严重,严重制约着司法能力的建设和提高。本调查正是试图以某一基层法院为剖析例证,切取基层法院队伍断层这一突出性问题的小角度,探析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并探求解决之策,请教于同行。  被调查基层法院的背景材料  县情:国家级贫困县,人口95万,面积4948平方公里,对外仅207国道连接外地;年可预算财力3、5亿,其中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补贴2、2亿,县可预算财力1、1亿;全县吃财政饭人口2、5万

4、人。  院情:人员及学历。计划编制人数120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105人,空编人数15人,离退休人员人,具有法官资格人员87人;审判业务。年收案3500余件,依据《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诉讼为120余万;经费保障。县财政对法院实行支出综合性预算为541万元,财政下拨基本工资219万元,公业务费和政策性开口费用由法院所收诉讼弥补,法院每要收取322、7万诉讼费才能确保正常运转  被调查某基层法院人员结构一览表  法官总人数  法官年龄层次结构  50以上年龄段  50—40年龄段  40—30年龄段  30以下年龄段  87人  26人  34

5、人  24人  3人  被调查法院法官学历一览表  原始学历一览表  提高学历获得途径一览表  基础  学历  现有学历  硕士  本科  法律  本科  专科  法律专科  法律硕士  2  带薪培训  2  法律本科  2  25  函授  2  非法律本科  0  3  自学  25  3  11  法律专科  6  47  电大  32  非法律专科  26  8  业大  中专或高中  53  2  培训  1  合计  87  87  合计  2  3  25  3  43  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的具体表现  队伍呈老龄化,结

6、构上断档一支队伍结构都应该是一种梯次结构,也即过去流行的“老中青三结合”,才能保障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上表所示,该基层法院年龄结构极端不合理,50岁以上法官知总人数的26%,而30岁年龄以下法官只占8%,退休或一旦有政策性的离岗休息政策,50岁以上法官退休或离岗,就无法保证该法官队伍的正常补充,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  后续力量进人难,补充上断源或许有人不同意上述结论:理论上的推论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作补充的。但这种通常性的推论在落后地区基层法院是行不通的。被调查的该基层法院,从2001年起就空编15人,通过三条正常

7、渠道进人,即从大专院校分配方式;从其他单位选调方式;从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录。法律大专院校生毕业没有愿意到落后地区法院工作的,嫌没有发展前途,特别是没有经济利益享头;欺单位选调方式,只能确保其一般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晋级为法官,没有吸引力;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一是落后地区尽管放宽了司法考试的通过条件,但每通过的人数极少,被调查法院所在县,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一般在4—5人,并且在司法系统具有司法审判或检察员资格的占了50%左右比例。二是从事律师行业工作风险小,收入高,仅必调查法院所在县,法官和律师年收入差额至少在3—5万元之间,因此

8、,该法院分别在2003和2004年连续两年通过人事部门上报向社会择录法官名额4名,两年没有人报名,指标被废弃。5年来倒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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