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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语言治疗师法施行细则草案总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語言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公布施行,其第六十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落實本法制定意旨,使語言治療師及語言治療所執業、開業之管理周全可行,爰依上開規定,擬具「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一、語言治療師請領證書應檢附之書件、費用及其程序;其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者,並應依規定程序申請補發♦換發。(第二條及第三條)二'語言治療師停業、歇業時,應檢附相關書件,依程序辦理。(第四條)三'語言治療師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應檢附之
2、書件、費用與其程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履勘義務及開業應行登記事項。(第五條至第六條)四、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遺失或損壞者,應檢附相關書件及費用,依程序申請補發♦換發。(第七條)五・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登記事項變更,應檢附相關書件,依程序辦理;其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之效果。(第九條至第十條)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草案條文說明第一條本細則依語言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明定本細則訂定之依據。第二條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語言治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
3、考試院頒發之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規定請領語言治療師證書應檢附之書件、費用及其程序。第三條語言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語言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規定語言治療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者,申請補發、換發之程序。第四條語言治療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4、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規定語言治療師停業、歇業時,應檢附相關書件,依程序辦理。第五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語言治療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三、語言治療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語言治療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明定
5、語言治療師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應檢附之書件、費用與程序及主管機關之履勘義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第六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語言治療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明定語言治療所開業應行登記之事項。第七條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
6、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規定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遺失或損壞者,申請補發、換發之程序。第八條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規定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登記事項變更,應檢附相關
7、書件,依程序辦理。第九條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語言治療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語言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其所屬語言治療師自不得仍在該處所執業,爰規定如左;其申請變更執業處所者,仍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辦理。第十條語言治療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語言治療所既經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已失
8、其語言治療所之資格,應不得為語言治療所廣告,而語言治療所招牌係屬廣告之一種,爰規定應予拆除,以利管理。第十一條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認身分之標誌。規定主管機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識別。第十二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醫療機構,指設有語言治療業務之醫院、診所;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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