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疗师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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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四0三九四一七號令訂定發布第 一 條:本細則依物理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物理治療師證書或物理治療生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證書費,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一、考試院頒發之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考試及格證書。二、醫事人員申請登記給證卡片。三、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第三條: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前條規定應繳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做廢。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損

2、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前條規定應繳文件及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第 四 條:依本法第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請領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執業執照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送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辦:一、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最近一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第 五 條: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執業執照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前條規定應繳文件及執業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3、。第 六 條: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停業、復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後發還。二、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三、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四、變更執業處所: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後屬不同行政區域者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重行請領執業執照。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受停業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一款的規定。第 七 條:物理治療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開業執照費,送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4、(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辦:一、建築物平面簡圖。二、建築物使用執照。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物理治療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四、物理治療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五、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六、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2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派員履勘後認與規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第 八 條:物理治療所開業執照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前條規定應繳文件及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執業執照作廢。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前條規定應繳文件及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

5、申請換發。第 九 條:物理治療所之設立,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其應行登記之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物理治療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三、所屬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人數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四、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第十條:物理治療所停業、復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後發還。二、復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復

6、業日期後發還。三、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物理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一款的規定。第十一條:物理治療所停業或歇業,其負責物理治療師,應同時辦理停業或歇業。物理治療所之負責物理治療師停業或歇業,其物理治療所,應同時辦理停業或歇業。第十二條:物理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登記。第十三條:物理治療所復業或受停業處分期滿復業,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派員履勘後,認與規定相符者,始得復業。第十四條:物理治療所歇業或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不

7、得懸掛。第十五條: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十六條:各級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十七條: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為限。第十八條: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第十九條: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按所屬各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或其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比例定之。前項

8、會員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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