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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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童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执行机构改革作为执行改革的基础与重点,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机构是否应当继续保留在法院?如果仍然保留于法院,应当如何配置具体组织和人员?这些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从实践层面看,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法院自上而下纷纷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执行权配置的优化和执行机构设置的合理化。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改革仍停留于试验阶段,进一步的推进面临障碍,改革的效果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为执行机构的深入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如何在总结经

2、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执行机构改革成为深化执行改革的关键环节。一、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宏观考量——从法院外部视角出发...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童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执行机构改革作为执行改革的基础与重点,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机构是否应当继续保留在法院?如果仍然保留于法院,应当如何配置具体组织和人员?这些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从实践层面看,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法院自上而下纷纷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执行权配置的优化和执行机构设置的合理化。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改革仍停留于试验阶段,进一步的推进面临障碍,改革的效果

3、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为执行机构的深入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如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执行机构改革成为深化执行改革的关键环节。一、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宏观考量——从法院外部视角出发...从法院外部宏观的层面考察,执行权的配置是执行机构改革首要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还是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抑或由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这是执行机构改革的基础性问题。有人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内在属性的对比分析,认为执行权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强制性、命令性等行政色彩,属于典型的行政权,执行工作从性质上来讲是

4、行政活动。因此,执行权应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1]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执行权就是单一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权力,即运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也就是目前所称的执行实施权。这种权力从其启动和运行看,虽然要以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审判组织的移送为先决条件,但执行机关在启动后就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地进行相关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中采取的一些具体行为如查封、冻结、扣押等,也完全是单方行为;在权力的交涉性方面,执行实施权体现出的是行政权式的非交涉性,而院行使包括执行实施权在内的全部执行权,也与法院复合性功能并不矛盾。...第三,从我国执行工作的历史发展来看,法院行使执行权已

5、基本成为传统。清末以后,民事裁判的司法机关就是执行机关。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不能为传统而迁就传统,但历史往往就是国情。从现实看,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形成,依法治国方略正在实施过程中,人们的法治意识还不强,由法院行使执行权,只会有利于“执行难”的解决。那种好象不由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执行难”问题就能得到解决的看法是偏颇的,也是缺乏依据的。相反,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制度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在行使执行权时,也有一定的超脱性,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具有一定的抗衡力

6、。如将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由于对政府法定和天然的依附性,抗衡地方保护主义的能力可能会大大降低,更不利于“执行难”的解决。因此,从历史与现实看,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在内的全部执行权,也更符合我国的实际。第四,正如前述,执行行为并不单纯等同于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执行实施行为,在执行活动中,往往还伴随着各种...“子争议”的发生,如果不能正确解决这些“子争议”就不能顺利地完成民事执行的任务。例如,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执行对象的合法性、执行手段的合法性、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等问题。这些问题显然无法通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单方予以解决,却需要执

7、行裁决行为的介入。如果将执行实施权配置在行政机关,而由法院保留执行裁决权,就有可能发生行政行为改变甚至否定司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执行难”问题将更趋严峻。相反,如果将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则可建立“对外统一,对内分离”的执行体制,既有利于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的分离,又可保证二者天然的联系,一旦发生执行实施行为与执行裁决行为的矛盾,则可以得到及时的协调解决。二、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中观考量——从法院内部视角出发我国执行机构改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回顾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从“执行庭”到“执行局”...的演变过程构成改革的主要线索。改革之前,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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