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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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一、建设目标XX年全县计划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65万亩,其中麦秸秆还田面积39万亩,稻秸秆还田面积26万亩,计划新增大中拖配套还田机300台套,犁旋一体机30台。二、补助对象按照“谁作业、补给谁”的原则,各级财政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直接补助到拥有5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配套秸秆还田机(手扶拖拉机除外)并按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作业收费时,应在当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扣除财政作业补助金额,确保农民受益。三、作业标准实施范围内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开展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需符合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和县作物栽培指

2、导站、县土肥站联合发布的《县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即作业耕深按照“联合收获秸秆(留茬高度≤15cm)切碎(长度≤10cm)匀抛后进行还田作业的耕作深度≥12cm”。四、补助标准第6页共6页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县级财政对当年新购50马力以上且夏季还田面积达300亩以上、秋季还田面积达200亩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配套秸秆还田机,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当年新购犁旋一体秸秆机械化还田机且单季还田面积达300亩以上的,每季补助3500元;对当年新购秸秆切碎抛撒装置(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单季作业2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

3、助500元。五、资金安排根据县下达的还田作业面积安排补助资金。夏季、秋季作业结束后,县政府将委托第三方对各镇上报的作业面积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县农机局、财政局对核查结果再进行抽查,根据核查、抽查结果计算补助还田面积及结算夏、秋季各级补助资金。对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面积有虚报现象的,将根据核查情况按比例扣减作业补助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作业补助资金。六、补助执行时间省级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5月10日至8月31日,秋季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七、补助程序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自愿申报作业面积,作业后经农户书面确认、村级公示、乡镇级汇总以及第三方核查

4、后,由县财政局与实施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结算。1、申领政策告知书和作业确认单。5月底前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自愿到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的基本信息和作业能力,告知作业补助政策、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第6页共6页2、农户确认。分夏季、秋季,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服务,作业结束后,由农户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确认,并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3、乡镇汇总公示。作业结束后,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

5、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对当年新购5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配套秸秆还田机申报县级作业补助资金的,须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对当年新购犁旋一体秸秆机械化还田机申报县级作业补助资金的,须提供所配75马力以上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和作业确认单复印件;对当年新购秸秆切碎抛撒装置申报县级作业补助资金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村委会对作业面积确认的证明),于7月10日(秋季在11月15日)前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村进行审核汇总,镇政府组织镇村对申请面积按100%的比例进行核查,并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

6、。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于7月25日(秋季在11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上报县农机局和财政局。4、县级审核公示。(1)县农机局和财政局根据镇政府上报的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汇总。第6页共6页(2)县政府牵头农机、财政等部门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与事后抽查相结合,核查面积不低于作业面积的30%,现场核查面积不低于总核查面积的60%,覆盖所有实施村。核查结束后,分别于夏季8月10日和秋季12月15日前向县农机局和财政局提交相应核查报告。(3)县农机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等单位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县政务平台将补助对象、作业面积、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时

7、将生成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5、资金支付。经核查公示后,县财政局于8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农机户提供银行卡号或一折通号)。八、工作职责1、各镇(区)政府是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农机局、财政局指导下,各镇(区)政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等部门及村委会共同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2、镇农业服务中心。制定镇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发放作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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