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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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的发生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它与不当得利、合同和侵权行为共同组成债发生的四种原因。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债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下面谈谈我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一些认识与思考。 一、无因管理制度概述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

2、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一)构成要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同时也有管理自己事务的意思.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

3、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是认定管理人的管理是否为无因管理的前提要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在对某一管理行为是否为无因管理作认定时,应结合上述三要件,只有三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无因管理,否则不宜认定为无因管理。         (二)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事实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

4、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的行为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3、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着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也不同于无权代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第一,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5、  第二,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第三,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第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

6、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共有三个条文。一是《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

7、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三是《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立法仅涉及两个方面,即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管理人的权利,问题很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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