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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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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因管理制度郑骄阳吴越(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tl常生活和工作中。因此,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真正无因管理之债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两对概念在无因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根据不同条件,准确的分析和辨别应是重点把握的。关键词:无因管理;概念和性质;类型体系;法律效果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1作为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的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至今日已经历了数千年的
2、历史沉淀。这一古老而沧桑的法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源远流长,然而其发展身却十分有限,即使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也不能与其长远的历史相匹配。然而与无因管理并列为传统民法之债发生原因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却青春焕发,不断发展壮大。即使是学术研究发面,研究者都偏好与不当得利。因此木文将从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的类型体系、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几方面进行着重说明。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关于无因管理的概念,学者之间表述略有不同,然终究无实质差别。参照各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以及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
3、利益受有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管理人,受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人为他人,乂成为木人或受益人。从无因管理的概念不难看出,无论是管理抑或是服务都是一种行为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如何,不同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有不同认识。在无因的管理制度产生之初的罗马法上,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样被认为是一种准契约。该观点被《法国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关国家所继受。《罗马法教科书》的作者彼德罗•彭梵在其著作中提出,当罗马人认为债产生于准契约吋,他们指的正是无因管理,因为它完全缺乏契约协议。通说认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然而无因管理虽然不以管理人的意思表
4、示为成立要素,但是其以管理人具冇管理他人事物之意思(管理意思)为必要。笔者认为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物过程中经常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为管理他人事务,所以无因管理是兼有事实和法律行为的“混合行为”。二、无因管理的类型体系依据管理人是为本人还是为自己的事物进行管理,将苏分为真正的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前者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又可根据管理结果能否符合公益或本人利益而分为适法的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因管理即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对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我国并无明确规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其作出了规定。(一)真正的无因管理。1.适法的无因
5、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义务,在不违反他人意思的基础上管理他人事务;或即使违反它的意思,但为攻击或履行上述义务,或其意思违反公序良俗的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主观适法的和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法律上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苏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且又无客观合法事由的无因管理。艽成立要件包括: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不利本人,或违反其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幻想管理三种情形。其中,误信管理是指把他人的事务错误的当做是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
6、,这些只是发生在0标管理事务;不法管理,是指知道是他人的事务,但为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此情况仅发生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幻想之管理即错误的认为是自己的事务而对他人之事务进行管理。这三种情形都因缺少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需要说明的是,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管理人的主观要件不同。前者管理人是为本人的利益管理,后者是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管理。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管理中得到利益,也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物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物的不法干涉和侵犯,则会构成侵
7、权行为。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一)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真正无因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成立后,将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是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阻却干涉他人事务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是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二)不适法无因管的法律效果。1.管理人的义务。(1)管理人的侵权责任。虽然在此种情况下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力,所以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应按侵权行为的规定,负赔偿责任。(2)管理人加重责任。对于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虽然没奋过失,但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在适用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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