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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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因管理”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不乏好心办坏事,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又无人赔偿等情况发生。我国法律在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才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鼓励社会互助和危难救助的制度,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关键字:无因管理制度.起源.特征、完善一、无因管理制度的起源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将无因管理视作是债务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准契约债务。山准契约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的同一效果。罗马法将

2、无因管理视作是债务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准契约债务。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体制,以准契约的形式确立了无因管理的效力。1900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并列,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同样确认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一

3、种独立的依据。在社会共同生活中,有时一个人的事务往往需要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二、无因管理的特征(-)无因管理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谓法律的依据,指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是“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⑵例如,在工作期间,消防员救火,警察解救人质,不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约定的义务,是指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管理另一方当

4、事人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管理人有无义务,应依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不以主观的判断为标准,管理人原没有义务,而在管理时有义务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原有义务,而至管理时没有义务的,自没有义务之时即可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的是他人事物,且是主动为他人服务。•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务、单纯的工作行为等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现实生活中会发生把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别人的事物而进行管理或者把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物进行管理。这两种情况都不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当是第一种情况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为自己所控制,一般不会与他人产

5、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那么王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又如王某将自己的丢的钱,误认为是张某的,将钱给了张某,王某与张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当管理者误把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时,产生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

6、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须为他人谋利益,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管理人的管理是否为他人谋利益,应当从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看,从原因上看,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从结果上看,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要归于被管理人,而不是归于管理人自己。从法律规定看,并不要求管理人明确受益人为谁。管理人的动机只要不是为自己,不论他为何人利益

7、管理,均可成立无因管理.因此,管理人误将某人事务作为另一人的事务而为管理的,或者管理人根本没有考虑是谁的事务、为谁的利益而为管理的,均可构成无因管理。三、无因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没有接受委托,也无法与本人商量。他所采取的办法,取决于自己的决定。所以其所采取的方法应该按照本人可以预见或者依本人意愿而决定。⑶所谓依本人的意愿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确表示过的意思,也包括从管理的事务利益可推知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本人的意思与其利益是一致的,依其意思管理能

8、为其谋利益,违背其意思就会损害其利益.但是,如果本人的意思不利于其真正利益,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管理,虽为违背本人的意思,也是适当的。特别是管理人的管理能及时防止对本人的损害的,应认为是适当管理,例如抢救自杀者,将不愿住院治疗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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